法律公司強迫先休假,再補上班,有無違法? - 法律Megan · 2014-02-03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該公司技術性勞工為 做二休二制。公司因當月接單量較少,上屬直接要求 員工於上班日 休假,並由長官擇日讓員工來補班長官未曾與下屬商討先休假後補班之事,僅有上屬一張公文,而下屬一個動作,請問以上有無違法勞基法或鄰界法規?法律All CommentsKama2014-02-051 法規是死的,往往不能配合實務上需要 處理事情不是單憑法規辦事,有時也要兼顧「理」、「情」,想想自己,也站在僱主立場想一想 (1) 訂單不穩,非雇主所願,勞工應否共體時艱 (2) 先休假後補班,屬於調班性質,並不違法,關鍵是有無影響勞工原領薪資 (3) 未來可能發展2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訂單量減少,僱主就可以依據上述條款,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 僱主無意將員工資遣,用調班方式,讓員工還有繼續工作的機會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對僱主之調班,認為無法適應,也可以依據此條款,向僱主主張解除契約,由僱主發給資遣費 所以你可以選擇共體時艱,協助雇主度過難關;也可以宣告解除契約Related Posts有關園區內的交通規則擅自將公用地的私人物品丟棄,算侵占罪嗎?停車場撞車糾紛問題發生車禍.請問該如何處理認識智慧財產權這篇作文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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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事情不是單憑法規辦事,有時也要兼顧「理」、「情」,想想自己,也站在僱主立場想一想
(1) 訂單不穩,非雇主所願,勞工應否共體時艱
(2) 先休假後補班,屬於調班性質,並不違法,關鍵是有無影響勞工原領薪資
(3) 未來可能發展
2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訂單量減少,僱主就可以依據上述條款,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
僱主無意將員工資遣,用調班方式,讓員工還有繼續工作的機會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對僱主之調班,認為無法適應,也可以依據此條款,向僱主主張解除契約,由僱主發給資遣費
所以你可以選擇共體時艱,協助雇主度過難關;也可以宣告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