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上塗銷與背書連續之關係?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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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有一個票據法上的基本概念弄不太懂,

我想請問票據法第37條+第38條一起解讀的問題。


第37條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
 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第38條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
 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


 請問如果是以下這種情況:

 
 背書人   乙  丙  丁  戊  己

 被背書人  丙  丁  戊  己  庚 

  
 然後執票人庚把它塗銷成以下這樣 


 背書人   乙  丙     戊  己

 被背書人  丙  丁     己  庚 


 請問這時候是依第37條規定,「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所以該塗銷未生效力,票據恢復至原始狀態,所以庚依然對所有前手有追索權,

 不會適用到第38條,乙丙丁戊己全都負背書人責任;

 還是說第37條的文義「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只是令該票據形式上仍為

 背書連續,

 使付款人無法以背書不連續而不向執票人庚付款而已,

 至於背書人丁戊己皆依第38條而對庚免去背書人責任?

 
 

 我念的教科書上好像沒有特別提到這個部份,

 麻煩各位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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