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題目遇到的困難不知道怎麼抓到重點
希望有高手能夠給予指點Orz
某工程有限公司由A、A的妻子B以及其他4位股東組成,
除A出資400萬元外,其餘5位每人出資120萬元,並選任A為董事長。
99年8月A代表公司委託張三規劃某一棄土場之工程,
約定工程顧問費為250萬元,並且先付了50萬元。
工程規劃完成後,勝通公司無法支付餘款,A就跟張三商妥,
由A和B各轉讓100萬元在勝通公司的出資額給張三。
請問張三與甲、乙的出資轉讓是否有效?
我只知道依公司法§111有限公司轉讓出資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這裡似乎也不算是以債作股,所以應該不違反公司法§100
那是不是這樣的出資轉讓如果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就成立
但是轉讓股東出資並非以公司法人財產償還債務,
而是依民法§311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然後A、B不因如此取得該債權
感覺很亂很不清楚應該怎麼分析依什麼法
還請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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