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聲稱歇業但其實是惡意開除員工請問有什麼法律責任嗎20點 - 法律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14-08-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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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餐廳打工,我們的老闆因為一些原因在監獄服刑,所以主要是店長在管理。另外老闆的哥哥暫時代理老闆的位置。
最近店長有私事要將店面交接給下任新的店長,新的店長在管理上有很多不合理的部分,我們工讀生們只是提出意見然後討論,她就認為我們刻意刁難他,在討論之後新的店長決定向老闆的哥哥呈報整件事情經過,呈報之後他們轉達給我們的是---整間店歇業,大家都被開除了。我們也就拍拍屁股離開了。
過了兩天再回去看那間店,又重新營業,新的店長還是在那,然而只有提出意見的部分工讀生們被開除(總共4位),在完全沒有預警的情況下,也沒有直接的告知「只有你們這些提出意見的工讀生們被開除」而是以歇業的理由蒙騙我們,讓我們離開。我們真的很無法接受!提出意見的過程中我們沒有帶任何髒字或羞辱人的字眼,一切就事論事。
想請問上述這樣的狀況我們能爭取哪些權益?還有主管用蒙騙的手法逼我們走的這種行為有任何法律責任嗎?謝謝!非常真心想要了解!
Update:
kwo******
就因為不是念法律的所以不理解法律,條文閱讀過也無法從文字非常了解其中意義,才會在這裡發問。我覺得你說自以為是有點過分了,只是想真心懇求懂法律的人能幫上一點忙,不過還是謝謝你的解答。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4-08-02T22:33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權益是給知道的人;知道法律規範,才會知道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勞工連最基本的勞動基準法規範哪些事項都不知道,如何與雇主協商、談判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時停工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ㄖ,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ㄖ者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ㄖ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准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所以:
一、雇主以第十一條之「歇業」為由解雇勞工,勞工應即主張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二、如果勞工之行為或言語觸犯第十二條之規定,雇主開除勞工,勞工就無權主張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
三、勞工「自行離職」,勞工就無權主張雇主應給付資遣費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ㄖ起,三十ㄖ內為之
雇主違犯上述規定之一時,勞工應於30內,以書面向雇主宣告解除契約,並責令雇主給付資遣費
自己不懂法規規範,難道雇主也不懂法規?擅自批評雇主,又自以為是,想當然耳,在未確認雇主核定離職原因及實際離職ㄖ期前,即自行離職,雇主會動用勞動基準法第幾條?自己於有利條件時不予爭取,而陷自己於不利條件時才要爭取,其難度可想而知
2014-08-03 03:00:44 補充:
店長傳話要歇業,「自以為是」公司將關閉」,公司關閉,想當然就是離職。這就是當時的直覺反應,忽略程序與權益,殊不知
雇主未正式解雇前,擅自未到職,雇主就以「曠職」對待
即使要離職,也要等雇主正式宣告「歇業ㄖ期」,辦妥離職手續後,才能不再進公司
如果對法律稍具常識,就會知道可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2014-08-03 03:18:08 補充:
事已至此,就別妄想透過申訴,請求回復原職
將計就計,發存證信函,簡述公司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歇業」解雇你,要求公司應發給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14-08-03T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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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at 2014-08-05T06:01
年輕人,對工作有熱忱是沒有錯,除了嘴巴會說,更重要的是眼睛要會看,
不打勤不打懶專打不長眼
勞僱雙方誰對誰錯,這有賴主管機關給主張。
你就直接把你po文的內容提到勞工局,他們會派人前往了解,
結果應該是你沒了這份工作,但爭取到勞基法的權益。
得與知也只有你自己去體會了
社會經驗是要慢慢累積的,祝你好運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14-08-01T17:02
你到縣市勞工局去舉報 勞工局會安排妳們勞資協調會 會有好結果的 放心吧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14-08-01T15:18
提出意見的過程中我們沒有帶任何髒字或羞辱人的字眼,一切就事論事。<<<<妳們要知道妳們只是工讀生 工讀生而已 妳們不是管理階層 沒有必要 也沒有立場 針對管理方式去就事論事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14-08-04T16:16
>這家不錯 lv333。cC買幾次啦真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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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14-08-02T18:43
這里很不錯aaashops。com老婆很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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