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關於勞健保以及勞退部分的說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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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面試時提到的部分是薪水24000裡面包含全勤獎金1500及責任獎金1500有勞健保以及勞退不過通通要過試用期三個月後才有而且還要自己跟公司要求公司才會幫你保(同事的勞健保據他所說他要求了半年才有)直到上班一個月後因為健保卡被鎖卡詢問公司後才發現好像哪邊怪怪的公司說前三個月要有勞健保的話公司可以幫我保不過須全額自付上網找過資料這樣好像不合法而勞退的部分在資深員工的說明裡應該由公司提撥的6%現在卻轉移在我們的薪水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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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tha avatarEartha2013-10-31
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有關勞資雙方自訂有關試用期之規定,並無不可;但勞方之勞動條件(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費與退休金等)仍需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也就是勞工於試用期間,均受勞基法保障.依勞基法規定,「勞工」之定義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勞工於試用期間,如有提供勞務並領有薪資報酬者,則其與雇主間具有僱傭關係,已符合勞工之定義,雇主自應依規定為其提繳勞工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