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懂法律的人士好,
小弟去年買了一間房子,今年市政府發函來說是開放空間是二工違建,
我是第二手買家,第一手買家有簽署二工同意書給建商,
我的買賣合約書和不動產說明書未說明有二工公設情況,
不過新竹市政府尚未拆除,我可以以民法359條請求瑕疵擔保求償嗎?
感恩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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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去年買了一間房子,今年市政府發函來說是開放空間是二工違建,
我是第二手買家,第一手買家有簽署二工同意書給建商,
我的買賣合約書和不動產說明書未說明有二工公設情況,
不過新竹市政府尚未拆除,我可以以民法359條請求瑕疵擔保求償嗎?
感恩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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