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分管契約終止與分管租賃效力 - 法律
By Daph Bay
at 2010-05-09T18:15
at 2010-05-09T18:1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hoboks (stop號:)》之銘言:
: : 簡單來說
: : 可以用刑法上的條件說來解釋你的公式
: : 設f是原因(陳進興侵害白曉燕的生命權)
: : g是白冰冰精神上受到痛苦 陳要賠她一百萬
: : h是白冰冰太痛苦了 變成神經病 各界發動募款給他一百萬
: : 依你的想法 f一樣會是h的原因
: : 以條件說來解釋
: : 如果沒有g的條件
: : 白冰冰每天都開開心心的
: : h的結果的確不會發生
: : 所以g的確是h的原因
: : 同理 f依條件說的檢驗
: : 陳進興不要幹掉白曉燕 白冰冰也不會淪落到要接受捐款
: : 所以f一樣也可以是h的原因
: 你絕對不知道我在講什麼
: 我引用的是群論的概念
: g不是代表白冰冰,g是代表所有精神上受到痛苦的人
: h不是代表白冰冰,h是代表所有變成神經病的人
: 白冰冰只是代表其中的一個子元素,不能代表全部的g或h
: 就好像白馬非馬一樣,白馬代表的是馬的一個子集合,不能代表全部的馬
: 我們會說g=h在群論的概念是g每一個元素都會對到h
: 而且一定是g的一個元素對到h的一個元素,術語叫做1對1
: 如何證明g=h
: 最簡單的方法是g對到h時每個g的子元素都對的到
: h對到g時每個h的子元素都會被對到
: 這樣所以才有辦法稱為h=g
: 如題
: 所有精神上受到痛苦的人無法和變成神經病1對1
: 所以g不等於h
: 由此可知白冰冰精神上受到痛苦,不一定會變成神經病
: 因此陳進興不需要為不一定會發生的事情負責
: 不過有時候即使沒有1對1法律會規定人應該要負責
: 例如甲的債務不履行不一定會使丙另外租屋,可能丙會另外住到自己朋友家而不用租房
: 所以甲債務不履行和丙租屋並沒有1對1的關係
: 但是法律規定甲債務不履行就是要替丙的租屋負責
: 成為沒有1對1關係仍應負責的例外
前面數學我不懂 XD
: 另外
: 如果沒有適用損益相抵原則的空間
: 請問h大要用哪一條法律或邏輯證明甲只需要為丙租貴的部份負責
代他回答一下(不符真意請更正XD)
為簡化問題
用買賣舉個例子(就買貴的部分負責)
甲賣一部市價50萬的A車給乙 , 其後A車滅失 ,車價也上漲 乙以55萬購買另一同型的車
甲債務不履行,結論是乙可向甲請求多花的5萬這應該沒爭議~~
但原因不是就履行利益是5萬塊
履行利益是約定的給付A車+多付的5萬(為取得替代給付多付的費用) ;
其實履行利益總共是55萬
但別忘了請求履行利益賠償因為就可回復到如同契約圓滿履行
因此對待給付50萬乙就仍然要付給甲
所以 只要為買貴的5萬負責
是因為履行利益中的50萬和對待給付的50萬 可相互抵銷 所以請求5萬塊
只要為買貴的5萬負責並不是216條之1的損益相抵來的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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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hoboks (stop號:)》之銘言:
: : 簡單來說
: : 可以用刑法上的條件說來解釋你的公式
: : 設f是原因(陳進興侵害白曉燕的生命權)
: : g是白冰冰精神上受到痛苦 陳要賠她一百萬
: : h是白冰冰太痛苦了 變成神經病 各界發動募款給他一百萬
: : 依你的想法 f一樣會是h的原因
: : 以條件說來解釋
: : 如果沒有g的條件
: : 白冰冰每天都開開心心的
: : h的結果的確不會發生
: : 所以g的確是h的原因
: : 同理 f依條件說的檢驗
: : 陳進興不要幹掉白曉燕 白冰冰也不會淪落到要接受捐款
: : 所以f一樣也可以是h的原因
: 你絕對不知道我在講什麼
: 我引用的是群論的概念
: g不是代表白冰冰,g是代表所有精神上受到痛苦的人
: h不是代表白冰冰,h是代表所有變成神經病的人
: 白冰冰只是代表其中的一個子元素,不能代表全部的g或h
: 就好像白馬非馬一樣,白馬代表的是馬的一個子集合,不能代表全部的馬
: 我們會說g=h在群論的概念是g每一個元素都會對到h
: 而且一定是g的一個元素對到h的一個元素,術語叫做1對1
: 如何證明g=h
: 最簡單的方法是g對到h時每個g的子元素都對的到
: h對到g時每個h的子元素都會被對到
: 這樣所以才有辦法稱為h=g
: 如題
: 所有精神上受到痛苦的人無法和變成神經病1對1
: 所以g不等於h
: 由此可知白冰冰精神上受到痛苦,不一定會變成神經病
: 因此陳進興不需要為不一定會發生的事情負責
: 不過有時候即使沒有1對1法律會規定人應該要負責
: 例如甲的債務不履行不一定會使丙另外租屋,可能丙會另外住到自己朋友家而不用租房
: 所以甲債務不履行和丙租屋並沒有1對1的關係
: 但是法律規定甲債務不履行就是要替丙的租屋負責
: 成為沒有1對1關係仍應負責的例外
前面數學我不懂 XD
: 另外
: 如果沒有適用損益相抵原則的空間
: 請問h大要用哪一條法律或邏輯證明甲只需要為丙租貴的部份負責
代他回答一下(不符真意請更正XD)
為簡化問題
用買賣舉個例子(就買貴的部分負責)
甲賣一部市價50萬的A車給乙 , 其後A車滅失 ,車價也上漲 乙以55萬購買另一同型的車
甲債務不履行,結論是乙可向甲請求多花的5萬這應該沒爭議~~
但原因不是就履行利益是5萬塊
履行利益是約定的給付A車+多付的5萬(為取得替代給付多付的費用) ;
其實履行利益總共是55萬
但別忘了請求履行利益賠償因為就可回復到如同契約圓滿履行
因此對待給付50萬乙就仍然要付給甲
所以 只要為買貴的5萬負責
是因為履行利益中的50萬和對待給付的50萬 可相互抵銷 所以請求5萬塊
只要為買貴的5萬負責並不是216條之1的損益相抵來的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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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10-05-14T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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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0-05-17T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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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5-22T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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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5-25T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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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5-29T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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