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分管契約終止與分管租賃效力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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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0-05-11T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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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hoboks (stop號:)》之銘言:
: 首先我先回答E大
: 68年台上42號中一般保險不讓扣除
: 但全民健康保險卻會讓我扣
: 我找到http://0rz.tw/s6tv2
點進去看不到喔
可能要附上字號
: 這案例法官認為全民健康保險部分應從損害賠償中扣除
: 用的理由是
: 全民健康保險係由支付保險費之全部民眾共同支付
: 保險費分擔危險以保障弱勢族群,基於全民健康保險之目的及為
: 強制保險之性質,應認凡是由全民健康保險支付之醫療費用當然
: 移轉予中央健康保險局,因此該部分之醫藥費請求權即行移轉予
: 中央健康保險局,不得再請求支付
: 套句E大的話
: 林盃就是要給他扣(核爆
: 淦,真的是法官說了算......
你學過保險法嗎? 我有點懷疑
這邊法官是用類似保險法的代位權
扣掉不是因為損益相抵 而是因為保顯法53條代位權(如同民法上債權移轉)
債權已法定"移轉"給保險局了
保險法的最基本原則就是,不會因為有保險讓加害人不用賠償
簡而言之被害人不能請求不是因為損益相抵,而是在禁止獲利原則下
債權已移轉給保險人了
68台上42例不是也說 沒有損益相抵問題,只可能有保險法53條代位權問題外
其實跟你上述所引的判決意思不就一樣
保險法上早期有複保險適用的範圍 576號解釋說人身保險不適用
學說上一致都認為要區分損失填補/和定額給付來區分
這也會涉及到53條代位權的適用範圍
最高法院現在也是一樣看法
95台上1298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關於複保險之規定,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
,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而對複
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人壽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
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
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又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
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其中人
壽保險契約,依上說明,固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惟健
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中之醫療費用保險契約,倘係在填補被保險人因疾病或
傷害支出醫療費用所生之財產上損害,被保險人不得因疾病或傷害受醫療
而獲不當得利,應仍有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簡單來說 你昨天說的全民都要繳有必然性就可以扣
68台上42例是一般保險不是全民都要繳 無必然性 所以沒扣
這說法也跟現行通說實務不符..
: : 簡單來說
: : u大的邏輯雖然可能沒錯
: : 但是就個別的具體事實的評價上 法律條文的解釋上
: : 皆與實務通說不同
: : 其實要製造出邏輯上沒問題的敘述不難
: : 例如我也可以下一個命題
: : 陳進興的媽媽需要賠償我
: 我把1對1改成等價的話你會比較了解吧
: 我們討論的是價值相等,不是其中的一個例子
: 你舉的例子本身價值不相等
: 你要用來反駁價值相等......
: H大的邏輯變成
: 因為1+1=/=3 因為A=/=B
: 所以1+2=/=3 所以C=/=D
: 因為陳進興媽媽不用賠償我(不等價)
: 所以人的頭斷掉不會死(等價)
: 這啥鬼......
--
: ※ 引述《hoboks (stop號:)》之銘言:
: 首先我先回答E大
: 68年台上42號中一般保險不讓扣除
: 但全民健康保險卻會讓我扣
: 我找到http://0rz.tw/s6tv2
點進去看不到喔
可能要附上字號
: 這案例法官認為全民健康保險部分應從損害賠償中扣除
: 用的理由是
: 全民健康保險係由支付保險費之全部民眾共同支付
: 保險費分擔危險以保障弱勢族群,基於全民健康保險之目的及為
: 強制保險之性質,應認凡是由全民健康保險支付之醫療費用當然
: 移轉予中央健康保險局,因此該部分之醫藥費請求權即行移轉予
: 中央健康保險局,不得再請求支付
: 套句E大的話
: 林盃就是要給他扣(核爆
: 淦,真的是法官說了算......
你學過保險法嗎? 我有點懷疑
這邊法官是用類似保險法的代位權
扣掉不是因為損益相抵 而是因為保顯法53條代位權(如同民法上債權移轉)
債權已法定"移轉"給保險局了
保險法的最基本原則就是,不會因為有保險讓加害人不用賠償
簡而言之被害人不能請求不是因為損益相抵,而是在禁止獲利原則下
債權已移轉給保險人了
68台上42例不是也說 沒有損益相抵問題,只可能有保險法53條代位權問題外
其實跟你上述所引的判決意思不就一樣
保險法上早期有複保險適用的範圍 576號解釋說人身保險不適用
學說上一致都認為要區分損失填補/和定額給付來區分
這也會涉及到53條代位權的適用範圍
最高法院現在也是一樣看法
95台上1298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關於複保險之規定,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
,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而對複
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人壽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
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
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又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
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其中人
壽保險契約,依上說明,固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惟健
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中之醫療費用保險契約,倘係在填補被保險人因疾病或
傷害支出醫療費用所生之財產上損害,被保險人不得因疾病或傷害受醫療
而獲不當得利,應仍有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簡單來說 你昨天說的全民都要繳有必然性就可以扣
68台上42例是一般保險不是全民都要繳 無必然性 所以沒扣
這說法也跟現行通說實務不符..
: : 簡單來說
: : u大的邏輯雖然可能沒錯
: : 但是就個別的具體事實的評價上 法律條文的解釋上
: : 皆與實務通說不同
: : 其實要製造出邏輯上沒問題的敘述不難
: : 例如我也可以下一個命題
: : 陳進興的媽媽需要賠償我
: 我把1對1改成等價的話你會比較了解吧
: 我們討論的是價值相等,不是其中的一個例子
: 你舉的例子本身價值不相等
: 你要用來反駁價值相等......
: H大的邏輯變成
: 因為1+1=/=3 因為A=/=B
: 所以1+2=/=3 所以C=/=D
: 因為陳進興媽媽不用賠償我(不等價)
: 所以人的頭斷掉不會死(等價)
: 這啥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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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5-15T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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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5-19T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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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5-26T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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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5-29T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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