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原為ABC三人共有(約為5,60年前了),俟後AB於土地上蓋起房子登記建物所有權人為A
B(興建時是否取得C之同意已經不可考),經過多年後,ABC均去世了,地上建物為A的後代
DE,及B的後代FG繼承了,土地則為DEFG及C的後代HI,6人繼承,此時H 向法院提告DF應
拆屋還地,請問,這是訴訟有理由?該如何處理為佳,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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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興建時是否取得C之同意已經不可考),經過多年後,ABC均去世了,地上建物為A的後代
DE,及B的後代FG繼承了,土地則為DEFG及C的後代HI,6人繼承,此時H 向法院提告DF應
拆屋還地,請問,這是訴訟有理由?該如何處理為佳,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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