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醫護適法性的問題 - 法學

By Megan
at 2003-05-30T00:22
at 2003-05-30T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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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suans (大豆) 看板 LAW
標題 Re: [問題] 關於醫護的適法性??
時間 Wed May 21 21:26:0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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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我大致上確定了立場
: 1.實務上有認為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但是在學理上我覺得消保法
: 同時定義「商品」與「服務」本來就有問題。
: 前面說過,消保法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其中之一的原因是
: 消費者購買商品時通常不會與企業議約,因為企業本身已經擬好了定型化契約
: 而消保法必須對定型化契約加以限制以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 但是,如果是「服務」的話,因為服務原則上是一對一的。
: 律師是服務提供者,與客戶所訂的契約是能夠議約的。
: 醫師也一樣,醫師提供了醫療行為,但是其實是可以和其「客戶」當面協商的。
: 所以,我個人認為消保法的重點既然在抑制定型化契約,就不應該把「服務」也
: 納入消保法的保障範圍中。
然而,從經濟學(不是法律經濟分析)的立場來看,「商品」「服
務」實際上並沒有區分的必要。
定型化契約存在的現實理由是「交易成本」,議約很麻煩,一來一往
你修我改,耗費大量時間金錢;而這些耗費,相對於買賣契約標的物之
市場價格(真拗口),可能太過昂貴而讓交易變得不划算,結果阻礙了
對社會有利的交易發生。
(題外話。張五常將 transaction cost 譯為「交易費用」,視為實際
已發生的支出;但如果費用太過高昂,潛在的交易者在考慮此一費用後
決定不交易的話,那這個部份的費用就帶有「機會成本」的性質。換句
話說,transaction cost的中譯,要照其性質作判斷。算是一點經濟學
小註腳。)
但定型化契約也有問題。相信不必我再多說。即大企業可能將不平等
的條款寫入契約中,消費者要不然就是被迫接受,要不然就是簽字時不
注意,事情發生了之後才「啊~~怎麼會這樣」。消保法是在彌補定型化
契約普及下,消費者所損失的那一部份的議約自由,以及從此種自由所
可能享受的交易利得(gains from trade)。
既然節約交易成本的考量普遍存在,沒有理由會認為律師或醫師在進
行交易時還會與個別消費者分頭議定服務契約。定型化契約與該項交易
標的物(又來了)究竟是「商品」或是「服務」沒有關係。
: 2.關於「無過失責任」的部分,我相信這可能是原作者的重點之一。
: 我的立場很一致,就是「商品提供者」有錢,所以要求其付衡平責任是合理的。
: 「服務提供者」沒有錢,所以要求其付無過失責任就不合理。
: 為什麼無過失也要負責任? 這其實與「正義」無關。而是基於政策性
: 對於受害者補償的緣故。
: 就是因為要補償,所以有錢的人要出錢,另一方面這也促使著商品服務者能對其
: 商品盡更加注意。以求即使有無過失意外也不會發生令人遺憾的結果。
: 醫師有沒有錢? 醫師沒有錢
: 醫院有沒有錢? 醫院有錢
: 所以這是我的想法
(好,繼續我的經濟學魔咒)
在liability這個問題上,「有沒有錢」也不是重點。扯到有沒有
錢,就變成了「正義」問題。實際上,在這裡還用不著去討論「正
義」的內涵。
我不太想從頭講起。直接說,我們對於 liability 的分配,要看
交易的雙方對於損害的控制能力究竟有多少。以交通事故,汽車撞行
人為例:駕駛人可以控制車速,行人本身也有注意其安全的必要。如
果今天 liability 的分配法,是只要汽車撞到人,那麼駕駛就要賠償
行人的損失的話。那麼,必然會有些行人在過馬路時會比較不小心(
反正被撞了都是別人賠),增加意外發生的機率。所以最後設計成,
如果車速低於某個門檻(代表駕駛人足夠小心),但行人還是被撞的
話。那就是行人自己的問題,駕駛人不用賠。這樣的分配原則,與駕
駛人行人到底有多少財產,並沒有關係。
另外一點。舉證與法律程序也有實際成本。無過失責任就省下這個
成本,讓受害人直接得到救濟。(產品責任的問題上,通常設計上有
無瑕疪,主控權在生產者)
那麼,醫療責任呢?
醫生不得拒絕收治病患,但是醫療的專業知識卻掌握在醫生手上。
這裡面有很大的資訊不對稱問題。而且,醫療活動裡的因果關係,其
實不那麼確定,這東西一般稱之為風險。
但是我以為,醫療專業發展到現在,已經脫離過去那種,「走方郎
中搖串鈴」單兵作戰的方式。在中大型醫院裡更是如此,整個醫療活
動,是由一連串的專業與管理所組織起來的。醫療過失,將責任推到
替病人診療的那個特定醫師身上,無異於說,汽車機械有問題,而責
任不在最高領導層或公司本身,而在於製造那台汽車當時,生產線上
的特定工人或領班身上,而要求工人或領班為汽車的瑕疪負責。
這是醫生階級內部的政治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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