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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的友人以投資為由於民國88年向家父借了320萬現金,並以支票為抵押當場給予我父
親。
之後支票跳票,該債務人至今都在台灣,不做任何回應,從不出庭。目前民事訴訟已走完
,債權憑證也拿到了,但是他在銀行房地產超貸,根本沒多餘的錢還我們(順位的關係)。
直到今年家父再以詐欺罪告他,但追訴期過了,因此檢察官不予起訴,請問大家有更好的
建議嗎?(e.x以其他的罪名再告或上訴)
p.s當時沒想到要往刑事方面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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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的友人以投資為由於民國88年向家父借了320萬現金,並以支票為抵押當場給予我父
親。
之後支票跳票,該債務人至今都在台灣,不做任何回應,從不出庭。目前民事訴訟已走完
,債權憑證也拿到了,但是他在銀行房地產超貸,根本沒多餘的錢還我們(順位的關係)。
直到今年家父再以詐欺罪告他,但追訴期過了,因此檢察官不予起訴,請問大家有更好的
建議嗎?(e.x以其他的罪名再告或上訴)
p.s當時沒想到要往刑事方面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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