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觸到司法機關,才發現這個制度是多麼可怕
對於微小案件,法院不用傳喚被告審理,直接根據檢察官聲請有罪判決
人民的司法權益在節省司法資源的大帽子底下被犧牲
完全沒有公平正義可言
難道人民的清白,就因為罪行微小的關係而不重要嗎?
而每個被告的清白都只有一個,司法都不重視人民的清白
司法改革講了那麼多年,這種人民比較有機會遇到的制度,居然都沒改
難怪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會那麼低
只要刑事聲請簡易判決的制度不改,人民對恐龍法官的印象就不會改變
因為罪行微小,制度讓法官根本不知道人民有受到冤屈
也讓法官背上恐龍的黑鍋
這不是恐龍,什麼才是恐龍?
司法院在那邊搞司法改革,搞國民法官參審制,根本就是搞錯重點
刑事聲請簡易判決的制度,是很多人民親身接觸對司法的第一印象
你看全國一年有多少刑事聲請簡易判決的案件,每一件被告都會覺得司法不公
因為法院連傳喚被告審理的動作都沒有
在這種制度之下,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怎麼會高?
希望有生之年,可以看到刑事聲請簡易判決這個爛制度被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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