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單一與同一案件題目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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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以A一行為同時犯傷害罪及犯妨害公務罪起訴,(1)第一審法院判決認妨害公務罪有罪,惟傷害罪部分犯罪嫌疑不足,此時應如何判決?(2)第一審判決後,檢察官就傷害罪部分上訴,第二審法院得審理之範圍為何?(3)第二審法院認傷害罪及妨害公務罪,係想像競合犯,妨害公務有最,傷害罪嫌疑不足,應如何判決?(4)第二審法院認傷害罪及妨害公務罪係數罪併罰,傷害罪嫌疑不足,應如何判決?同一與單一案件如何區別?每一小題看起來都好像...感覺好混亂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這一題謝謝!!...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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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m avatarLiam2011-06-21
檢察官以A一行為同時犯傷害罪及犯妨害公務罪起訴(1)第一審法院判決認妨害公務罪有罪,惟傷害罪部分犯罪嫌疑不足,此時應如何判決?法院應就檢察官所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為審理,即A此單一行為究該當數法條罪名之構成要件與否,均屬於法院得斟酌適用之範圍。因此,本案中法院認為A之行為妨害公務罪有罪、傷害罪名不成立,則只須於判決主文就妨害公務為有罪判決,無須另外諭知傷害無罪(2)第一審判決後,檢察官就傷害罪部分上訴,第二審法院得審理之範圍為何?端視檢察官之起訴書所載之範圍而定:如檢察官起訴書表示,A對B有傷害行為,但並無特別提到B乃公務員且正在執行職務之情形(一部起訴),法院自得僅就傷害罪部分為審理。否則法院應就檢察官所起訴之全部事實為審理(全部起訴)。(3)第二審法院認傷害罪及妨害公務罪,係想像競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1-06-20
謝謝天邢大大詳細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