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加重強盜罪&共同正犯脫離理論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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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A.B.C三人共謀強盜,但A見被害人D之模樣甚感同情,遂擬中止犯行並要求B.C兩人放D一馬,不過BC不允諾,A極力將BC拉出門外,不過BC順利爭脫,反將A扭轉壓制住,並順利強盜成功.試論A.B.C的罪責?[擬答](一)B.C成立強盜罪的共同正犯(二)A的罪責(1).通說:A不成立中止犯,應負共同強盜既遂罪,僅於量刑上有酌量(2)共同正犯脫離理論A已完全切斷其與其它共犯之因果影響力(包括物理上與心裡上)時,A僅就其切斷關係前行為負責,故成立強盜之未遂犯.[問題]如採[共同正犯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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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n avatarErin2010-04-05
呵...這個問題,可大可小啦。因為「共同正犯脫離理論」本身就有三說,而且其下列各種類,可以為概分為「陰謀階段之脫離」、「預備階段之脫離」、「著手階段之脫離」等等。我個人覺得,本題的「共同正犯脫離理論」=>A已完全切斷其與其它共犯之因果影響力(包括物理上與心裡上)時,A僅就其切斷關係前行為負責,故成立強盜之未遂犯.是採用留日學者的見解。留德學者反而有不同的看法呢!2010-04-0307:19:23補充:若單憑你(妳)的問題,我是覺得A��
Rae avatarRae2010-04-03
A普通強盜罪預備犯+B普通強盜罪預備犯+C普通強盜罪預備犯=A+B+C加重強盜罪預備犯犯328第5項而有第321條第1項第4款情形=330條再把A+B+C加重強盜罪預備犯-A加重強盜罪預備犯→並未中止犯罪結果,因預備亦屬犯罪結果=BC犯328第1項沒有第321條第1項第4款情形≠330條+B普通強盜罪既遂犯+C普通強盜罪既遂犯=BC普通強盜罪共同正犯大法官釋字109號有解釋共同正犯須有共同行為的決意即成立並不以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為限例如ABC共同犯罪而A因其他原因無法實行犯罪
Hazel avatarHazel2010-04-06
嗨,大家安安:你們在討論留德留日,從邏輯學的角度來解析叫做菁英法律利益論述;就我在1993年拿到的大學學士學位來意見的話,個人是覺得要先拿到那判官筆,然後有狀紙,再把那事情寫清楚在呈上去告官府,這樣...我的意思是說你們的法院,到底受害者是要放在那裡,這個問題,感覺起來比較重要一些呢...DB,SSN057-86-4042,April6,2010,NationalCentralLibray,TaipeiCity2010-04-0615:09:36補充:因為個人在國家圖書館,長達五年處理一些法律利益遭侵權事宜,因此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