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77、278有何差異 - 傷害罪
By Bethany
at 2011-12-26T00:00
at 2011-12-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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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7、278一個是普通傷害罪,一個是重傷罪,但是其內容又有甮性,都有寫重傷害者.......,那到底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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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
All Comments
By Ursula
at 2011-12-26T02:27
at 2011-12-26T02:27
而竟發生重傷之結果.
<>而刑法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重傷罪),係指加害者有致人重傷之故意,
並己發生重傷之結果.
<>兩者為犯意上的差別
2011-12-2619:00:47補充:
給你看一則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746號判例:
<>重傷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原具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始為相當,
若其僅以普通傷害之意思而毆打被害人,雖發生重傷之結果,
亦係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後段普通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
衹應成立傷害人致重傷罪,不能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論科.
<>這樣應該就能瞭解,兩者犯意上有差別,
自始只有普通傷害的犯意,結果造成重傷的結果
與本來就有使人重傷的故意,一個犯意上比較輕微,一個比較嚴重,
所以立法者將之區別開來,法定的刑度一個較低,一個較高
至於重傷的定義為何,我就不贅述了!
2011-12-2619:30:29補充:
<>就好比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同樣被害人都傷重死亡,但是因為犯意上的差別,
所以法律上處罰就有不同,
<>再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此為普通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
而此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
By Kyle
at 2011-12-28T09:08
at 2011-12-28T09:08
不是自己主張沒有重傷的意思就能脫罪,如果使用的手段足以造成
重傷的結果,譬如說潑硫酸或是持長刀砍殺,而且造成了重傷的事
實,即所謂的客觀上一般人所能預見之事實,而不是只有行為人個
人以為不至於重傷的認定。
說得再簡單一點就是常理來看,犯行所造成的傷害足以造成重傷的事
實。
By Ophelia
at 2011-12-27T10:16
at 2011-12-27T10:16
By Jake
at 2011-12-29T09:27
at 2011-12-29T09:27
下肢骨折,這個應未達重傷程度;但是如果是骨盆腔骨折,這個就有可能達到重傷程度了。
另外,例如像是被打到眼部,結果掛黑輪,視力無損,此未達重傷程度,但是如果說像是啥東西破裂或是啥膜破裂,視力急度惡化至0.1到0.2,這個就會有達重傷程度。
2011-12-2714:54:12補充:
請問兩位大大,於具體案例中,怎麼去撿証主觀犯意?
By Ethan
at 2011-12-28T15:19
at 2011-12-28T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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