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1條犯罪中,身分發生改變的問題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刑法31條的意思

犯罪時有什麼身分,就以該身分論罪

但是若沒有該身分,就處以通常之刑

但若身分在犯罪的過程中發生改變,那是以什麼罪刑去判定啊


例如有些罪,有處罰到預備犯的

假設某人在預備階段,是具有特殊的身分必須加重處罰

但是實行時已經喪失該身分,只能科以通常之刑

那是以預備時的身分處罰,還是實行時的身分下去處罰?


或是以身分犯的預備 + 不具身分犯的既遂/未遂 兩者分開處罰再合併執行?

但這好像也不太對,沒有聽說殺人犯會把他的預備和行動分開來處罰的

只有最後沒採取行動,才會回頭追究預備行為

--

All Comments

Jacky avatarJacky2018-08-05
Holly U , Holly U ~~~~
Madame avatarMadame2018-08-05
交給樓下
Rachel avatarRachel2018-08-06
+U+U
Hedda avatarHedda2018-08-10
這種明顯就是考試題,實務上來說根本就沒有準備犯這種東
西
James avatarJames2018-08-11
講錯,預備犯
就算我說要殺你,也只是恐嚇而已,檢警根本不可能辦殺人
罪的預備犯
Liam avatarLiam2018-08-11
預備犯的成立那是要沒進入著手階段就被破獲(或終止)才
會論預備犯
Erin avatarErin2018-08-13
既然後續都實行了,就沒有身份改不改變的問題,直接討
論既遂或未遂了
Joseph avatarJoseph2018-08-14
嗯...若辯解說..."我在我媽媽肚子就已經計畫了"
可不可以用未滿七歲免責??? ^_^
Yedda avatarYedda2018-08-14
這條的意義主要在於規範公務員的行為,看你收錢的時候是
不是公務員來決定適用法條就加重與否,這條跟預備犯關係
不大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8-08-19
犯罪行為輕的會被重的吸收
Yuri avatarYuri2018-08-19
你舉的例子實務上一定是非軍人身分去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