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觸到了兩個刑法問題
問了幾個同學都沒有獲得完整的答案
煩請眾鄉民解惑囉
一、
甲朝人群丟手榴彈
想要炸死一群人
但是 沒想到 手榴彈沒有爆炸
該如何論甲之罪?
我的想法是如果炸彈未爆論一個殺人未遂
但炸彈如果爆炸 反而是死幾個算幾個殺人罪
這樣好像不太合理
如果用186-1
又感覺處理不到甲的殺人故意
所以不知道該如何思考~
二、
乙丙兩人共謀傷害丁
約定由乙約丁出來海邊
丙從丁後持棍棒將丁的腿打斷
但事發當日 丙卻以棍棒擊向丁的頭部
原來丙從頭就是抱持著殺丁的故意
丁當場倒地昏迷
丙以為已完成殺丁的目的
就離開了海邊
此時乙被嚇傻了
想說這個約定好的不一樣
因為怕被人發現
就想說 不然滅證好了
乙遂將丁扔入海中
可是事實上 丁遭丙重擊時沒有死
而是遭扔入海中被淹死
如此應如何論乙丙之罪?
這個問題 我的思考是
不知道怎麼解決 共同正犯間的犯意聯絡瑕疵的問題
因為乙一開始並不知道丙要殺丁
這樣還可以算共同正犯嗎
再加上殺人未遂 還有後續的湮滅刑事證據算不算的問題
我真的是想不通阿~
煩請鄉民們解惑了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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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了幾個同學都沒有獲得完整的答案
煩請眾鄉民解惑囉
一、
甲朝人群丟手榴彈
想要炸死一群人
但是 沒想到 手榴彈沒有爆炸
該如何論甲之罪?
我的想法是如果炸彈未爆論一個殺人未遂
但炸彈如果爆炸 反而是死幾個算幾個殺人罪
這樣好像不太合理
如果用186-1
又感覺處理不到甲的殺人故意
所以不知道該如何思考~
二、
乙丙兩人共謀傷害丁
約定由乙約丁出來海邊
丙從丁後持棍棒將丁的腿打斷
但事發當日 丙卻以棍棒擊向丁的頭部
原來丙從頭就是抱持著殺丁的故意
丁當場倒地昏迷
丙以為已完成殺丁的目的
就離開了海邊
此時乙被嚇傻了
想說這個約定好的不一樣
因為怕被人發現
就想說 不然滅證好了
乙遂將丁扔入海中
可是事實上 丁遭丙重擊時沒有死
而是遭扔入海中被淹死
如此應如何論乙丙之罪?
這個問題 我的思考是
不知道怎麼解決 共同正犯間的犯意聯絡瑕疵的問題
因為乙一開始並不知道丙要殺丁
這樣還可以算共同正犯嗎
再加上殺人未遂 還有後續的湮滅刑事證據算不算的問題
我真的是想不通阿~
煩請鄉民們解惑了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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