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多重選擇題疑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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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逃犯甲為籌逃亡經費,於某日午後闖入乙的公司,以現場之螺絲起子開啟木櫃內的珠寶箱,取得現金一萬元,離去之際不慎打破名貴花瓶驚醒午睡之乙,甲拔腿而逃,乙即追捕欲奪回失物,甲於逃離現場50公尺處被乙追及,為脫免逮捕防護竊物,甲乃將乙推倒在地後逃之夭夭,甲應論以何罪?(A)普通竊盜罪(B)加重竊盜罪(C)準強盜罪(D)強制罪(E)毀損罪答案是AD我選BC是我觀念錯還是答案錯了?!請精通刑法的大大指點迷津...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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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 avatarAnnie2011-06-03
引用刑法條文: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
Mia avatarMia2011-06-01
問題出得好~發文字號: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177號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採乙說: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安全設備,一般觀念係指建築物上所謂之安全設備而言。保險箱、桌子及衣櫥上之鐵鎖乃附屬物即從物,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非字第十一號判例,不能認為刑法第三二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安全設備,自以乙說為當。(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從實務上言:同意高等法院意見。另有理論深入說明。)所以本題答案(A)(B)之間要�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1-05-30
(1)甲以螺絲起子犯竊盜符合321第1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此處凶器應不以犯人自行攜帶者為限;另,甲闖入乙之公司亦符合第321第1項第一款之加重,故應該論以加重竊盜(2)離去之時不慎打破花瓶,刑法第354條並不處罰過失,故不成立毀損(3)甲為了脫免逮捕而將乙推倒,釋字第630號解釋,犯竊盜.搶奪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須使被害人達"難以抗拒"為要件,本題中甲只是推倒乙,尚不足以論強盜罪(4)結論:甲成立加重竊盜...Showmore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1-06-03
(A)(D)是正確選項,(B)加重竊盜部分學說和實務間有不同見解,存有爭議,至於(C)(E)明顯是錯誤的。
Yuri avatarYuri2011-05-31
個人小意見!文中提及~甲於逃離現場50公尺處被乙追及,為脫免逮捕防護竊物,甲乃將乙推倒在地後逃之夭夭.紅字部分個人解釋為~為了要脫逃避免被逮捕且要保護其所竊得之財物,故甲才將乙推倒在地上後逃之夭夭!換各方式來看!甲會將乙推倒是為了妨礙乙向他取回被竊之物,同樣的也是為了防止乙逮補他!這部份來看確實有符合304條中的妨害人行使權利!所以有可能是這個原因所以答案才會有強制罪!至於普通竊盜罪的部份就如同第一位大大所說的!...Showm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