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公有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嗎? - 法律
By Emily
at 2011-05-29T00:00
at 2011-05-2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租用公有土地很多年~卻通知租約到期不能再租用~結果土地已經被財團購買想問的是~
一<我租用土地多年~是否有優先購買土地之權利
二<政府要賣有租用契約之土地是否須通知租用人
Update:
二要賣有租用之土地須通知租用人
但實務上卻很少通知承租人
請問~如沒有通知承租人就賣出~有違背法令嗎?
二~買賣已成事實~能向法院請求買賣無效嗎?
父親為此土地奔走十餘年~~看到他一臉失望無助投訴無門~我真不知如何是好
Update 2:
1.「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系指在該土地上
有合法權利的使用.比如地上私有房屋座落
公有土地.才有優先承購權.若僅屬違章占
用或簽定的是繳納使用補償金的使用權利
都仍達不到優先權的主張.
Q~多年前是墓地~蓋成眷村~三十年前二十多萬買下~水電~房屋~地價~稅都有繳~十多年後財
團出現要求拆屋還地~
是國.公有..或其他機關..還有承租性質究
竟是作哪一種用途?以及得以承租的原因
等!這都會牽涉不同法令的處份行為.
Q~承租部分是國有土地~用途住宅做生意~
PS~請問每個地方法令會不相同嗎?.
Update 3:
003~~地院已判國有財產局敗訴嚕~~財團上訴高院嚕~我只是不忍心老爸為此奔波十餘年~希望快快結束
一<我租用土地多年~是否有優先購買土地之權利
二<政府要賣有租用契約之土地是否須通知租用人
Update:
二要賣有租用之土地須通知租用人
但實務上卻很少通知承租人
請問~如沒有通知承租人就賣出~有違背法令嗎?
二~買賣已成事實~能向法院請求買賣無效嗎?
父親為此土地奔走十餘年~~看到他一臉失望無助投訴無門~我真不知如何是好
Update 2:
1.「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系指在該土地上
有合法權利的使用.比如地上私有房屋座落
公有土地.才有優先承購權.若僅屬違章占
用或簽定的是繳納使用補償金的使用權利
都仍達不到優先權的主張.
Q~多年前是墓地~蓋成眷村~三十年前二十多萬買下~水電~房屋~地價~稅都有繳~十多年後財
團出現要求拆屋還地~
是國.公有..或其他機關..還有承租性質究
竟是作哪一種用途?以及得以承租的原因
等!這都會牽涉不同法令的處份行為.
Q~承租部分是國有土地~用途住宅做生意~
PS~請問每個地方法令會不相同嗎?.
Update 3:
003~~地院已判國有財產局敗訴嚕~~財團上訴高院嚕~我只是不忍心老爸為此奔波十餘年~希望快快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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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Hedy
at 2011-05-30T05:32
at 2011-05-30T05:32
這件是要由多種角度說明:
1.「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系指在該土地上
有合法權利的使用.比如地上私有房屋座落
公有土地.才有優先承購權.若僅屬違章占
用或簽定的是繳納使用補償金的使用權利
都仍達不到優先權的主張.
2.轉個說法.假設你向房東租房子.但房東要
出售房屋.你能說「我有優先承購權」嗎?
這個觀念先跟您澄清一下.
3.當然以保護自己權利的角度.任何可能性你
都需把握.由於你沒有說明出租公有地機關
是國.公有..或其他機關..還有承租性質究
竟是作哪一種用途?以及得以承租的原因
等!這都會牽涉不同法令的處份行為..尚
不便直接在此據下定論!供您參考
2011-05-29 12:02:32 補充:
請尊重回答人的意見表述
收集資訊後..不要直接把發問題刪除.謝謝
2011-05-29 22:51:42 補充:
補充說明
1.不管以前是什麼使用..端看現在的分區編定.
2.眷村內的房屋權利轉讓是屬於違規的..
若屬於眷村外圍私人承建的房屋性質就又不同..
3.國產局管有土地.只要是民82年之前已經有使用..
都能補辦租約並且申購土地..這中間你家究竟有沒
有辦租約?或者是繳納使用補償金?這性質又不同.
2011-05-29 22:53:41 補充:
4.簡言之!房屋縱然有承租.若原始登記義務納稅人沒
有辦理變更登記..也將造成可以承租而非房屋所有人.
將也沒有優先購買權..
5.國產局售地給財團或私人.都需經層層審查和報備審計部
沒有聽過有無緣無故把別人優先購買權搞掉的事..
這中間必定有資格上缺失...必須把你家全部資料逐一過濾
才能找出原由..如有必要把資料備期跟我連絡幫妳看看問題
出在哪裡..........
2011-05-29 22:53:56 補充:
6.國產局售地法規全國一體適用.但也隨時有更改行政命令.
造成申請或承辦審查上的變動
By Poppy
at 2011-05-29T02:22
at 2011-05-29T02:22
物權優先購買權可引用*土地法*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
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一般單純租用土地(如 置物.種菜.或占有私建)皆不適用**且地主售地時依契約應無受限必須通知之義務*
By John
at 2011-05-31T00:17
at 2011-05-31T00:17
By Queena
at 2011-06-02T22:38
at 2011-06-02T22:38
一租用土地多年~有優先購買土地之權利
以相同價格 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二要賣有租用之土地須通知租用人
但實務上卻很少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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