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民法討論過失的時候,
: 有講,分三種, 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
: 以具體過失為界,決定罰不罰?
: 那請問一下,
: 刑法的過失分不分類?
: 也就是說, 過失殺人,有沒有重大跟抽像的差別?
: 並因此可以主張不罰?
刑法的過失是有分類的,只是分類的方式跟民法截然不同..
根本不能夠相提並論,所以不妨分開來觀察,而不要混為一談...
或許立法論上有學者認為應該引進民法上重大過失的概念
但並非現行實定法所採納...
我國刑法將過失區分為有認識的過失與無認識的過失
其區分的標準僅在於行為人內心心態的不同
有認識的過失是行為人內心已經認識到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只是單純希望好運或是
低估危險程度及高估自己的能力,而確信結果不會發生(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
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無認識的過失是行為人在豪不知情的情況下實現構成要件,但對於構成要件的實現具有
預見可能性(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
注意者,為過失。)
另外法律上只要是殺人,必定是出於故意,所以不會有過失殺人的用語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出於過失,用語上要使用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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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討論過失的時候,
: 有講,分三種, 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
: 以具體過失為界,決定罰不罰?
: 那請問一下,
: 刑法的過失分不分類?
: 也就是說, 過失殺人,有沒有重大跟抽像的差別?
: 並因此可以主張不罰?
刑法的過失是有分類的,只是分類的方式跟民法截然不同..
根本不能夠相提並論,所以不妨分開來觀察,而不要混為一談...
或許立法論上有學者認為應該引進民法上重大過失的概念
但並非現行實定法所採納...
我國刑法將過失區分為有認識的過失與無認識的過失
其區分的標準僅在於行為人內心心態的不同
有認識的過失是行為人內心已經認識到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只是單純希望好運或是
低估危險程度及高估自己的能力,而確信結果不會發生(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
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無認識的過失是行為人在豪不知情的情況下實現構成要件,但對於構成要件的實現具有
預見可能性(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
注意者,為過失。)
另外法律上只要是殺人,必定是出於故意,所以不會有過失殺人的用語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出於過失,用語上要使用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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