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0條相關問題...(要去哪個板阿?)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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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Wanted 看板]

作者: uiiuiiu (問世間情為何物) 看板: Wanted
標題: [問題] 刑法第10條相關問題...(要去哪個板阿?)
時間: Thu Aug 20 11:41:37 2009

請問一下喔

刑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性交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所以進入肛門算性交....進入性器算性交
那麼胸部(俗稱乳交)或是腿(腿交)或是或是非肛門性器的部位呢呢?
是其他的有沒有判例阿
是不是不屬於性交

就只有強制猥褻的問題呢?
而沒有221的問題是這樣嗎?

還是有其他法條的問題?

這是小弟讀到刑法的問題?
要是這裡不能問
有沒有適合的板可以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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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da avatarHedda2009-08-20
有法律版
Ula avatarUla2009-08-21
版大,這個.....
Lydia avatarLydia2009-08-22
可以去國考板 但沒看板規會很慘
Lydia avatarLydia2009-08-26
這板很多案例 來 樓下說一個
Susan avatarSusan2009-08-26
這是討論法律 不是討論身體 二樓真的很色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9-08-30
PttLifeLaw 版
Isla avatarIsla2009-08-31
就是猥褻沒錯
Andrew avatarAndrew2009-09-05
不過我覺得這個性交的定義實在是定得太誇張,有老師還講過照
Ophelia avatarOphelia2009-09-06
這個定義來看,摸屁股其實也算妨害性自主未遂,因為手指會有
Irma avatarIrma2009-09-07
進入性器的可能(這位老師可能看過不少謎片)
Ida avatarIda2009-09-07
不是也算吧,只是有此可能而已,不是還要看當事人的主觀屬於
哪種故意而決定適用法條嗎@@?
Anthony avatarAnthony2009-09-08
這就是這個性交定義的荒謬之處啊,一個摸屁股的行為在被害人
Yedda avatarYedda2009-09-10
的主觀認定手指有往其性器移動的時候就會變未遂,可是就其摸
Ophelia avatarOphelia2009-09-13
的行為本身卻是不折不扣的猥褻行為啊?換一個例子,如果對女
Heather avatarHeather2009-09-17
性以猥褻之故意施以刷卡或拜觀音,那這又要怎麼算?一個猥褻
Susan avatarSusan2009-09-22
行為卻因為施力方向性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評價,真的很怪~
Olga avatarOlga2009-09-23
這不會奇怪啊,同樣一個客觀的傷害行為也會因為主觀的不同,
而論以殺人未遂或傷害既遂啊@@a...即便客觀上的侵害結果是
Zanna avatarZanna2009-09-26
類似的,可是對當事人本身透過犯罪行為呈現的法敵對意識卻
不一致不是嗎?
Yuri avatarYuri2009-09-30
你舉的例子是行為人的主觀吧?如果以行為人的主觀來做評價這
點,會有不同結果我可以理解,但今天如果行為人就只有一個猥
Ophelia avatarOphelia2009-10-03
褻故意,卻因為被害人的主觀意識來決定罪名的不同,這點真的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09-10-04
就有點怪了,不過性交定義這個問題我想已經吵超過十年了,我
不同意這樣的定義,但法規要用,考試要考,我還是接受吧
Elma avatarElma2009-10-06
性交就法條文意,並沒有由被害人決定的意思啊@@?...第10條
第4項不是很單純的描述性定義而已0.0?
Regina avatarRegina2009-10-10
茍行為人的決意與此定義一致而未遂,才能論性交未遂不是嗎?
Mason avatarMason2009-10-13
把它想成是故意殺人跟傷害致死如何區分就沒問題了吧
Wallis avatarWallis2009-10-18
我承認我把性交文義跟妨礙性自主兩邊混為一談,我試著把我的
Elma avatarElma2009-10-22
想法寫出來,首先,我覺得在妨礙性自主罪章上,性器接合行為
Ula avatarUla2009-10-26
跟其他滿足性慾的行為應該要分開檢視,因為社會大眾對一男一
Emma avatarEmma2009-10-29
女的性行為不會去認定是性器接合行為以外的行為,雖然可能有
Selena avatarSelena2009-11-02
性器接合行為以外的滿足性慾行為,但我覺得這應該是兩回事
Necoo avatarNecoo2009-11-05
本來就分開的不是嗎?221是"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224
是"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而更可以用兩則判
Emma avatarEmma2009-11-09
例比較差異,如最高法院27年上字558判例謂:"所謂猥褻,係指
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
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及
Dora avatarDora2009-11-13
性行為是性行為,性行為以外的行為就是性行為以外的行為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09-11-16
62年台上字2090號判例:"所謂兩性生殖器接合構成姦淫既遂一
節,係以兩性生殖器官已否接合為準,不以滿足性慾為必要"
Gilbert avatarGilbert2009-11-21
我是覺得沒有必要為了保護強姦的被害人而加大性交的定義到肛
Anthony avatarAnthony2009-11-23
所以實務上:1.猥褻必指姦淫以外;2.性交不以滿足性欲為必要
Queena avatarQueena2009-11-27
交口交跟異物插入,因為本來就有猥褻行為去定義這些行為
Zora avatarZora2009-11-30
性交是性交,猥褻是猥褻,把性交的定義擴大到猥褻,仍然沒有
將意在猥褻的行為擬制為性交之著手的效果.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9-12-01
那邏輯上,是不是要將這些特別嚴重的行為分開立法成為更重大
的猥褻行為,並將刑責定與強姦罪同,這樣會不會比較好?
Freda avatarFreda2009-12-03
^^^^^^這三字拿掉
第10條第4項不就把這種特別嚴重的叫"性交"的行為明示了?
Queena avatarQueena2009-12-05
至於要定義何種範圍叫性交,那是立法對性行為的評價問題.
0.0...我上面一直都把項數數錯耶......>.<~~~~
Jack avatarJack2009-12-09
簡單來說,你舉的判例跟實務說法我都同意,但我不是很能接受
Jake avatarJake2009-12-09
你只是不能接受肛交被納入性交而已,但是不會只因為行為人
Agnes avatarAgnes2009-12-12
把肛交、口交、跟異物插入列為性交,因為其三者又非性器接合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09-12-17
客觀上有摸屁股的動作就評價為強制性交未遂;正如同行為人
Una avatarUna2009-12-20
對於古老的性交定義來說,這三者跟性交根本是兩碼子事
Kama avatarKama2009-12-23
強制也可能是302,304,或一大堆以強暴脅迫為前提的罪一樣.
Ursula avatarUrsula2009-12-26
那是性交概念被擴大的結果,對於何謂性?何者為應受尊重自主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09-12-29
的空間,我個任倒是認為立法形成在這個問題應受相當的尊重.
0.0.....看來一定要去吃飯了,餓昏了一直打錯字Orz
Ingrid avatarIngrid2009-12-30
你講的我同意,只是我覺得就性交這點來說,邏輯上真的很怪
呵呵,快去吃~~感謝你寶貴的意見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0-01-01
畢竟侵害的程度嚴重與否所涉及的,毋寧說是性文化的現況.
Agnes avatarAgnes2010-01-04
不怪啊,就是立法形成的人認為要擴大性自主保護,及於特殊性
僻好的情形,而避免產生罪刑不相當的結果.
Madame avatarMadame2010-01-08
或者,還是覺得本來一讀會的草案版本,"肛交,口交,或意圖滿
Hedwig avatarHedwig2010-01-10
足性慾以異物插入生殖器或肛門者,以性交論."的立法形式比
較不那麼讓人看了會手癢呢?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0-01-12
(這樣的話應該是叫準xx性交罪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