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申論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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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法律」一語,其意如何?是否兼指行政機關頒布之命令?行政命令如有變更,是否亦屬此之「法律有變更」?
2.中華民國國民張三搭乘華航客機,飛抵日本名古屋機場時,在機艙內因故毆打日本人某甲,甲因而受輕傷。該犯行刑法有無適用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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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1-10-28
(1)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可得知,並不兼指行政機關頒布之命令。行政命令之更變,並不屬「法律有變更」,因行政命令主要是在補充法律。就像法律主要是在補充憲法,但不可因為法律的改變就說憲法有所改變。
(2)有效力,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三條(屬地主義):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已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故張三還是得被依中華民國刑法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