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總題目~車禍刑責 - 超速
By Agnes
at 2011-07-01T00:00
at 2011-07-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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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平日以開計程車為業。某日為慶祝家人生日,特別休假一天,開其計程車載家人赴遊樂園遊玩。途中經過某住宅區時,雖看見限速30公里的號誌,但因平時附近車輛皆以高於30公里的速度行駛而過,交通警察也只在時速超過40公里時才加以取締,因此甲當天也以時速40公里的速度前進。
*若此時有12歲小孩乙,未遵循巷口之暫停標誌,而突然自巷口騎腳踏車衝出,而被當時開車而過的甲撞擊,傷重致死,甲是否應負刑責?
>甲成立普通過失致死因為當時雖然在開計程車但事發當天並不是在從事業務行為所以不成立業務過失,但是甲乙雙方都沒遵守交通規則,要怎麼寫會比較好呢?
*若甲當時為了避免撞到乙,遂刻意將車撞向停在路邊無人在內的空車,造成該車全毀>>>甲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嗎?因為甲是違規所以我有點不太確定...
Update:
另外想請問~如果是第一題,民事方面的話是使用與有過失來減輕負擔對嗎?
謝謝
Update 2:
謝謝大家的回答~
想請問如果是學校考試的話該用實質客觀論普通過失致死比較好,還是以形式客觀論業務過失致死比較好?
如果論業務過失致死會不會有擴大過失之虞?
乙雖是突然衝出,但甲如果不超速說不定可以緊急煞車住而避免乙死亡?
我是自修的,所以有很多東西都還不太了解,還請各位老師指導^^"
*若此時有12歲小孩乙,未遵循巷口之暫停標誌,而突然自巷口騎腳踏車衝出,而被當時開車而過的甲撞擊,傷重致死,甲是否應負刑責?
>甲成立普通過失致死因為當時雖然在開計程車但事發當天並不是在從事業務行為所以不成立業務過失,但是甲乙雙方都沒遵守交通規則,要怎麼寫會比較好呢?
*若甲當時為了避免撞到乙,遂刻意將車撞向停在路邊無人在內的空車,造成該車全毀>>>甲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嗎?因為甲是違規所以我有點不太確定...
Update:
另外想請問~如果是第一題,民事方面的話是使用與有過失來減輕負擔對嗎?
謝謝
Update 2:
謝謝大家的回答~
想請問如果是學校考試的話該用實質客觀論普通過失致死比較好,還是以形式客觀論業務過失致死比較好?
如果論業務過失致死會不會有擴大過失之虞?
乙雖是突然衝出,但甲如果不超速說不定可以緊急煞車住而避免乙死亡?
我是自修的,所以有很多東西都還不太了解,還請各位老師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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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11-07-01T21:40
at 2011-07-01T21:40
甲以超出限速號誌10公里之速度駕車,雖平時附近車輛皆高於30公里行駛,亦不得認為即有此習慣之適用。就甲該超速行為而言,乃係"升高"造成其他用路人損害之風險,其行為本質亦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情形,如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自應負其責任。但仍須經因果關係之檢討
甲行車經過巷口處,當場將乙撞擊死亡,甲乃係製造了乙死亡結果發生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且乙死亡該風險亦具體實現,但是依題旨所述"乙未遵循巷口之暫停標誌,而突然自巷口騎腳踏車衝出",就乙未遵守暫停號誌而言,乃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又突然自巷口衝出之行為,並非甲所能避免,且乙該行為係違反一般人應注意而不注意之義務,具有重大過失,況且乙已為12歲之人,應有注意其自身用路安全之能力,且甲對於乙之過失行為乃係不可避免,且並無義務為他人過失行為負責之理,故乙死亡結果之發生,不得歸責於甲。
甲得主張第二十四條緊急避難阻卻其違法性:
因自己之不法行為在先而被害人因此為正當防衛行為時,其本人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因為他人之正當防衛並非不法行為,故不得在為主張正當防衛,但仍得依緊急避難為避難行為,惟其避難行為不得以積極攻擊方式為之。
故既然因不法行為在先而他人為正當防衛時,仍得為緊急避難行為,何以限制違反交通規則者,有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之理!?
本案甲雖有違規超速之行為,對於得否主張緊急避難並無影響,而本案之爭點在於緊急避難之"利益衝突",因緊急避難保全某一權益而侵害另一權益時,須衡量該權益之輕重不可失衡,故甲為保全乙之生命法益而侵害第三人之財產法益,並非有違反利益權衡原則,甲自得主張二十四條緊急避難
2011-07-01 16:00:16 補充:
甲無客觀歸責性,無須對乙負擔民事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而乙負有重大過失責任,須賠償甲計程車上之損害,其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七條第一項,著有明文。
2011-07-02 12:08:45 補充:
老實說,我並不認為車速30~40能夠撞的死人...你認為30~40會差很多嗎?
如果90~100你覺得差的多嗎?如果是你開車你確定你能來的即剎車?
2011-07-02 12:13:24 補充:
30~40通常撞不死人,如果是輾過去的話...也太慢了,感覺像故意的...
總之,如果超速不是很離譜的話...例如現速30,卻開超過50...
要認定超速10公里是死亡結果發生的真正原因?並不容易
2011-07-02 14:52:10 補充:
到底是限速30公里超速到40公里,這樣的行為容易撞死人
還是看到車子開過來,偏偏要衝出去
哪一種行為更容易發生死亡結果?用你的法感想一想...
到底誰才是死亡結果發生的真正原因!!
By Skylar Davis
at 2011-07-04T17:27
at 2011-07-04T17:27
所謂業務,包含主要業務以及附屬業務行為(準備工作及輔助事務,與主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聯者),但是如果是與前述之同類型之行為呢?學說與實務認知有所不同。
學說通說認為,如果不是在執行業務,那不管是主要業務同類行為還是附屬業務,都不算在「業務」裏頭(但是此點我還要找一下書本確定出處)。所以本題會構成普通過失致死。
實務則以前述判例為依。認為與主要業務同種行為,屬於業務,但是若僅是附屬業務同種行為,且無經常反復執行者,則非為業務行為。
By Cara
at 2011-07-01T12:36
at 2011-07-01T12:36
其次,嚴格來說,刑法上的過失理論(學理上),不能以交通規則的違反,就直接論過失,仍應以基礎的過失理論(法定注意義務違反,預見可能性等等,學說不同),以及因果關係來討論。當然,法院實務多以交通規則來看,可是那是法院。不然,如果甲以時速200公里行駛,那應該就不會撞到乙了。又或是甲以時速20公里行駛,可是只顧和旁邊的女友聊天,那有沒有過失呢?
再來,甲可否主張緊急避難不在於有沒有違規或故意過失(當然,自招的危難《自己招惹瘋狗》可以限制避難種類及強度),只要符合緊急避難的主客觀條件,就可以主張。但如果認為甲的避難行為過當,自法條規定體系來看,並不阻卻違法,但影響罪責(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上僅供參考,建議你找本【教科書】仔細看看,還請不吝賜教。祝一切順利,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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