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老年給付 - 法律
By Hazel
at 2014-11-21T00:00
at 2014-11-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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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老年給付的資格為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而勞工自請退休,請領勞工舊制退休金資格是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者。
請問上述條件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符合申請勞保老年給付資格時、
會因其中勞保舊制接續轉換成勞保新制後、而變成勞保新制申請老年給付的資格須年齡滿65歲才能提出申請、
還是符合給付資格不受勞保老年給付新舊制年齡滿65歲約束一樣可依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不限年齡向勞保局提出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嗎?
已更新項目:
再請問冒煙大大、我是在民國94年七月一日以前就在這公司工作,我可以適用勞退舊制。但公司在新舊制轉換期間沒有諮詢我們員工、直到民國100年時把我們的勞保投保單位偷轉出去3個月後、再轉回來原投保單位、那當中被轉出造成原投保單位的年資無法連續(因被轉出3個月)、未告知員工(造成原投保單位須滿25年、年資中斷)、並再轉出時把原舊制改成新制(開始提撥6%至今三年了、才被員工無異中發現、發現後公司口頭說新制前的舊年資會保留)那我在公司服務滿25年還可以用舊制(不限年齡)提出自請退休嗎?,向公司請領勞退舊制的退休金、至於改成新制年資部分待60歲再向勞保局申請。
屆時怕公司會以年資中斷、混淆年資計算起始年份
2 個已更新項目:
因為都沒簽署任何文字擔保文書、資方雇主本身也已辦退休、另變更負責人;種種動作讓員工有
害怕的隱憂。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而勞工自請退休,請領勞工舊制退休金資格是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者。
請問上述條件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符合申請勞保老年給付資格時、
會因其中勞保舊制接續轉換成勞保新制後、而變成勞保新制申請老年給付的資格須年齡滿65歲才能提出申請、
還是符合給付資格不受勞保老年給付新舊制年齡滿65歲約束一樣可依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不限年齡向勞保局提出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嗎?
已更新項目:
再請問冒煙大大、我是在民國94年七月一日以前就在這公司工作,我可以適用勞退舊制。但公司在新舊制轉換期間沒有諮詢我們員工、直到民國100年時把我們的勞保投保單位偷轉出去3個月後、再轉回來原投保單位、那當中被轉出造成原投保單位的年資無法連續(因被轉出3個月)、未告知員工(造成原投保單位須滿25年、年資中斷)、並再轉出時把原舊制改成新制(開始提撥6%至今三年了、才被員工無異中發現、發現後公司口頭說新制前的舊年資會保留)那我在公司服務滿25年還可以用舊制(不限年齡)提出自請退休嗎?,向公司請領勞退舊制的退休金、至於改成新制年資部分待60歲再向勞保局申請。
屆時怕公司會以年資中斷、混淆年資計算起始年份
2 個已更新項目:
因為都沒簽署任何文字擔保文書、資方雇主本身也已辦退休、另變更負責人;種種動作讓員工有
害怕的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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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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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4-11-22T22:13
at 2014-11-22T22:13
您是把不同的兩件事(勞保老年給付和退休金)和法律規定,都完全弄混了。
勞保的老年給付以及勞退舊制,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是分開辦理,法律規定根本不同。
你在問題中所寫的1.2.3.4.的資格,是勞工保險條例58條第二項,有關請領勞保的「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規定,這是針對民國98年以前有已經有投保勞保的人的規定。
至於您提到的「申請老年給付的資格須年齡滿65歲才能提出申請」,那是勞工保險條例58條第一項及第五項的規定,主要是針對民國98年起才投保勞保的人申請老年給付的規定,但是民國98年以前就已經投保勞保的人也可以自願選擇適用。
而您在問題中所提到的「勞工自請退休,請領勞工舊制退休金資格是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者。」,是依照勞動基準法53條 ~ 58條辦理的退休金制度,又稱為勞退舊制。
而相對於勞退舊制,有所謂的勞退新制,是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是從民國94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假如您是在民國98年以前已經參加勞保,當您在同一投保單位(假設為A公司)投保滿25年,您就可以離職退保,申請勞保的「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這是由勞保局給付),不必去管年齡(不限年齡)。
如果您是在民國94年七月一日以前就在這A公司工作,您可以適用勞退舊制。當您在A公司工作滿25年可以自請退休(不限年齡),向A公司請領勞退舊制的退休金。如果您也是在A公司投保勞保滿25年,申請退休後要退保,所以你除了可以領公司的勞退舊制退休金,還可以向勞保局領勞保的「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如果您是在民國94年七月一日以後才在這家公司(A公司)工作,那您只能適用勞退新制,您就算在A公司工作滿25年,您也不能辦理退休。如果你在A公司投保滿25年想領勞保的老年給付,就只能辦理離職退保,領勞保的「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至於勞退新制的退休金,只能等到滿60歲才能領。
如果您是在民國98年以後才參加勞保,您只能適用勞工保險條例58條第一項和第五項的規定。你想要申請勞保老年給付要看你的年齡來決定。
民國98年以後才參加勞保的人,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齡規定如下:
民國46年以前出生,要滿60歲
民國47年出生,要滿61歲
民國48年出生,要滿62歲
民國49年出生,要滿63歲
民國50年出生,要滿64歲
民國51年以後出生,要滿65歲
至於這些民國98年以後才投保勞保的人,如果投保年資小於15年,領的勞保老年給付叫做「老年一次金」(一次領回)。如果投保年資大於15年,就只能領「老年年金」(月領)。
如果是領勞保的「老年年金」,可以在達到規定年齡之前就提早請領,最多可以提早五年領。但是每提早一年領的話,「老年年金」的金額會少領4%。所以提早五年領就會每個月少領20%。
前面有說明民國98年以前就已經投保勞保的人,可以自願選擇適用民國98年以後投保的規定,當勞保年資超過15年以上,而且年齡符合相關規定的話,可以不要領「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可以自願改領「老年年金」。
以上僅供參考
2014-11-23 21:46:23 補充:
補充說明:
勞工保險條例在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的相關條文(總共修正了36條),只是在立法院修法通過三讀而已,並不是就等於從民國97年7月17日開始實施。
立法院在民國97年7月17日三讀修法通過這些條文以後,總統府是在民國97年8月13日公佈,並且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
行政院是在民國97年10月9日公佈,在民國98年1月1日起實施。立法院的修法日期並不一定等於實施日期。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58條的修正,就是屬於民國97年7月17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內容,是從民國98年1月1日起實施。
2014-11-24 14:40:30 補充:
補充發問回答:
您補充發問的問題,已經不是法規要如何適用的問題,而是您和公司可能會陷入各說各話的狀況。
2014-11-24 14:49:34 補充:
先說明有關勞保的問題:
請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18日台77勞保2字第15830號函的以下內容
關於不同投保單位編號之單位,如其分支單位均隸屬同一雇主、機構或團體者,得視為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1項(現修正為第2項)第3款所稱之同一投保單位。「但俗稱關係企業不得視為同一雇主」。
您如果能夠舉證您在民國100年被轉出的A公司,與後來被轉入的B公司,有實際的控制或者隸屬的關係的話,您還是可以主張您是在同一個投保單位投保了25年。
這是您自己要去證明的事情,勞保局不會介入。
2014-11-24 15:02:11 補充:
有關舊制年資的問題:
如果公司願意繼續承認舊制年資,請公司以白紙黑字留下協議。
口頭說的事項,除非有錄音為憑,事後很難主張有這麼回事。
如何尋求協助:
您如果需要協助,請立刻找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找勞資關係科或者勞動條件科。
By Susan
at 2014-11-21T05:00
at 2014-11-21T05:00
中國文字會產生萬有引力,用在店名或公司名字上,影響開業營運後會不會賺錢!
我們全家人的名字,都是他改的.覺得很好才幫您推薦喔!
我住雲林斗六開汽車修理廠的.就是因為我生了小孩以後,因為名字取錯的關係!
我們的修車廠生意很不好,老公身體很不好(咳嗽的很嚴重),家裡生活當然會出問題,所以幾乎每天都吵架,也是常跟他吵離婚好幾次,那段時間每天心情都很難過,經常會有想不開的感覺.
我也是偶然機會從網路上看到人家在知識討論.有網友在介紹老師.
我是打電話請教.(我真的嚇ㄧ跳,就說的很準,我們倆夫妻的名字都不好….等等 ),
我們全家名字已經改好四年多了現在我們修車廠生意都不錯.
我們家不只是改名字而已,後來也有請老師幫我們,看家裡和工廠的風水….等等. (包含修車廠的名字也改,舊的招牌老舊,順便招牌也都換過),
我是因為網友的推薦,有時間我就會上網幫網友推薦.
其他的資訊可以,上老師的網站查.名師到處都有,明師難尋!
給您老師的聯絡方式.
網址 ppt.cc/V1kS
網址 ppt.cc/UJmN ←複製及貼上瀏覽
By Michael
at 2014-11-22T07:53
at 2014-11-22T07:53
1 勞工退休金:
是勞工老年以後,由雇主發給的老年養老金〈類似公務員退休金、終身俸〉
(1) 以往僅有勞動基準法,勞工必須於符合該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雇主才發給勞工退休金,勞工一旦離職,「工作年資」歸零。此為勞工退休金「舊制」
此制度會受雇主惡意關廠歇業、不足額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離職更換雇主等因素影響,勞工老年時無法領取足額退休金
(2) 94年7月1 ㄖ起,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強制雇主依勞工月提繳工資、最低提繳率6%、按月提繳存入勞保局設立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年滿60歲,自行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此為勞工退休金「新制」
此制度等同雇主已提前〈勞工年輕時〉、分期〈按月存入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給付勞工退休金,只是暫由勞保局代管,俟勞工年滿60歲才可以領取
此制度可以根除雇主惡意關廠歇業弊端,勞工更換雇主也不受影響
2 勞工保險:
是勞工在職期間投保的社會保險制度〈類似公務員的公教人員保險〉
(1) 不論何時開始投保,不論是否更換雇主,所有投保年資都合併累計
(2) 依符合之請領資格,請領老年給付:
一、97年7月17ㄖ修法之前已投保者,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且請領時仍在投保中者,才具備「選擇」權,可以辦理退保即同時申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三)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二、97年7月17ㄖ修法之前已投保者,自願放棄此項「選擇」權利,或修法後才開始投保者,或尚未具備老年給付資格前已離職退保者,必須符合修法後之「投保年資」、「法定請領年齡」條件,請領老年給付:
(一) 依保險年資,請領老年給付:
A、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B、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二) 法定請領年齡:
46年次〈含〉以前出生者皆為60歲;47年次出生者為61歲;48年次出生者為62歲;49年次出生者為63歲;50年次出生者為64歲;51年次〈含〉以後出生者皆為65歲
注意!
勞工保險領取的是保險給付項目中之「老年給付」,與受雇工作之「退休」無關,勞工申請退休,不一定必須同時辦理退保及請領老年給付,仍可另行受雇繼續投保勞保。勞保老年給付與勞工退休金,是各依不同法規規定辦理,勿混用,易造成認知上錯誤
勞工老年時,依不同的受雇任職狀況、投保的社會保險制度,可以領取:
(1) 選擇舊制之舊制勞工退休金或舊制及新制都可領取的勞工退休金或全部新制的勞工退休金〈參加職業工會投保者,非受雇於工會,無此項給付〉
(2) 勞工保險的老年保險給付
(3) 勞保中斷期間,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國民年金的老年年金給付
勞保的老年年金給付,沒有投保年資限制,不限制請領時是否投保中,可以提前五年請領〈每提前1年,月給付減少4%〉,可領取終身,約領取9年,總金額就會超過「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金額,即使不幸提前仙逝,遺屬仍可請領差額
By Mary
at 2014-11-22T22:44
at 2014-11-22T22:44
http://mcaf.ee/ys6lq
By Jacky
at 2014-11-24T23:22
at 2014-11-24T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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