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7休1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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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勞基法第36條的7休1規定
公司在執行上出現了一些問題
希望大家能幫忙解惑
1. 若一開始排假時有符合規定
但因員工想要調班而造成調班後的天數不符7休1的話,公司有違法嗎?
例如員工可能想要把後面的2天假往前調在同一週形成連假之類的
這樣有不符規定嗎?
2. 承上一個問題
有人說可以在休假日來上班(等於加班)再補休(等於是把休假往後挪)
請問這樣挪後不符7休1也OK嗎?
如果上述二種方式不行的話
請問還有什麼方式可以應付員工的需求
而公司又不違規?
請問有什麼相關法規或解釋令是關於規範這些的?
已更新項目:
謝謝王哥的回答
另外想再請問的是
王哥所提到的可以和別的員工對調假
但對調後有可以像40條的規定
可以停止36條的規定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再仔細看了一下王哥的回答
所以是指特別休假(年假)才有員工輪調
一般7休1的例假沒有可以輪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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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5-01-03
勞動基準法: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ㄖ中至少應有一ㄖ之休息,作為例假
此規定,係針對公司而言,公司必須擇定每七ㄖ當中之其中一ㄖ,作為公司統一、定期之星期例假ㄖ
因業務需要,員工採用輪休編排星期例假ㄖ者,每月初,應公告每一位員工排定之輪休星期例假ㄖ期,兩次輪休ㄖ期間,必須符合間隔六ㄖ之規定
不符合上述方式安排例假ㄖ,公司就涉及違法
員工因事必須親自處理時,應請事假
員工因病需診療休養時,應請病假
任職滿一年者,每年均應核給特別休假ㄖ數,可以請休特別休假
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公司不得停止實施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ㄖ
員工僅可以將原排定之特別休假ㄖ期,與他員工排定之特別休假ㄖ期作對調,實施輪休特別休假,無權變更曆法規範的「一星期為七ㄖ」,公司更不能縱容員工違反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