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離職時簽了一張契約書
不得對離職前的所有事物提告 否則違約需賠償違約金
從字面意思來看
契約書內容有像是「和解書 」
但又有提到勞動契約終止
是否適用勞基法?
因為今年修法的勞基法第74條第三項提到違反以上
「雇主為前項之一者,無效」
http://i.imgur.com/IHIghRd.jpg
我的情況是雇主對我高薪低報
我離職申請失業補助才發現
但已經簽了契約
我想提撤銷
但若契約書=和解書
似乎就無法使用意思表達瑕疵來撤銷
而且契約書屬於民法約束
違反勞基法的狀況下
勞基法打得過民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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