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勞基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
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請問這個但書,其適用是否以第11、12條之事由為前提?
我知道這裡勞委會見解是勞工惡意行為時仍得終止契約(78台勞動三字第12414號)
但是似乎沒有提到這個惡意是否係指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各款事由
以體系解釋來看(但書係本文之例外規定),應該是本來雇主得依法解除契約,
亦即依第11、12條得解除契約,卻因13條本文例外不得解除契約,而又因同條但書
再例外得解除契約,是以13條但書之適用,應同時符合
(1)11或12條各種事由之一 (2)13條本文 (3)13條但書
而不是只符合13條但書即可終止契約
然而第16條第一項卻將11條與13條但書並列,似乎解釋成獨立的終止契約事由也說得通
究竟應該如何解釋才正確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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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
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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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個但書,其適用是否以第11、12條之事由為前提?
我知道這裡勞委會見解是勞工惡意行為時仍得終止契約(78台勞動三字第12414號)
但是似乎沒有提到這個惡意是否係指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各款事由
以體系解釋來看(但書係本文之例外規定),應該是本來雇主得依法解除契約,
亦即依第11、12條得解除契約,卻因13條本文例外不得解除契約,而又因同條但書
再例外得解除契約,是以13條但書之適用,應同時符合
(1)11或12條各種事由之一 (2)13條本文 (3)13條但書
而不是只符合13條但書即可終止契約
然而第16條第一項卻將11條與13條但書並列,似乎解釋成獨立的終止契約事由也說得通
究竟應該如何解釋才正確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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