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32條所謂適當之休息的定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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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關於勞基法第32條中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其中對於<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所謂的適當之休息到底休息多少時間才合乎勞基法之規定。
我想問的是1.到底要休息多久才算適當之休息?
2.對於適當之休息,法規的定義為何?有無法源根據?
還是勞資雙方同意即可?
已更新項目:
3.若是公司內部規定因突發搶修工作後需至少休息8小時以上才能再次工作,若只休息4小時就回公司上班,這樣會違反勞基法第32條所說的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的規定嗎?

All Comments

Edith avatarEdith2012-09-17
1.12小時
2.根據勞基法民國74年有一解釋令
3.公司違法(休息12小時),如遭查獲違反勞基法32條將罰款3000~20000罰款
Yedda avatarYedda2012-09-19
所謂『適當之休息』是抽象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何為適當?則依各不同情境由主管機關判斷(可以解釋令補充),並沒有死定於法文中一定之標準
所以還是去問地方縣(市)政府的勞工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