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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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有關於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前天在高雄勞工局與公司進行調解.另我錯愕ㄉ是我們公司本身一切的規定都不符合勞基法...勞退從員工薪資扣..後來又拿一張單子讓我们簽改變薪資(底薪)...這樣也是拿我们底薪去繳.我於8/29跟老闆說我不做ㄌ那勞退要還我他說等初五來領後來還是沒有在開第一次協調時老闆說我口頭請辭沒寫離職單就走ㄌ以曠職論所以我要討的遣散費.非自願離職書討不到ㄌ.其他的加班費不足.等等......協調員幾乎都沒幫我說話...歷年來所有離職ㄉ人去協調都討ㄉ到這次換我卻變成這樣...調解員甚至還引導我說那天是我自動離職我不小心說.....對!他們就ㄕㄨㄛˉ現場有錄影音我可能其他ㄉ很難要ㄉ到了....所有不合勞基法的事我們公司幾乎都有...我真的那麼倒楣別人都要的到而我卻變成這個局面....除斥期30天也過ㄌ...很想要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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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avatarWilliam2014-10-04
1.勞工如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五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終止契約,並無除斥期間之適用,然如係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契約的話,則受同條第二項所定應於三十日除斥期間主張之限制。所以第六款是不適用除斥期間30天之限制的,但想當然爾,雇主自然就會在第五款與第六款間與您進行攻防。2.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就片面減薪的話,有可能是屬於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所規定之事由,兩者之區別,乃在於第五款應係指雇主對於「勞動契約所約定且已發生之工資債務」有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情事而言,例如雇主原應給付勞工的工作報酬為三萬元,且這筆工資債務也已發生,惟雇主有晚給或短給之�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4-10-06
不要想協調委員會為勞方說話,協調是不具有法律效益,他們是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的,而調解是政府自行派員出面調解,所以祝你好運吧
Puput avatarPuput2014-10-06
1.自願辭職哪能請領遣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呢?2.勞基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想必你知悉公司違法已經超過30日了吧,所以這一條不適用。3.公司違法不要跟他囉唆,直接去檢舉違法之處,讓勞工局派人去查,公司的損失會更大的。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4-10-07
勞基法第14條是指【勞工自願提離職】的阿。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自願提離職當然是依法(勞動基準法)不可能會有資遣費的阿。(就算你去找總統出面去協調應該也是無山小路用、公司是可以去不鳥總統、而總統他應該也不敢說甚麼的阿)勞工想要有資遣費可以領的話,就必須是用【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去解雇勞工的阿。勞動基準法第十一章罰則第75條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76條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77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78條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