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為公司電話行銷業務,
公司合約規定業務離職三個月後,才可拿回離職當月獎金,
我於102年6月30日離職,並在102年10月5號去電公司詢問獎金領取一事,
主管才告知:因先前預支給未承作之客戶尚未還錢,因此無法給予獎金,
但是有關可領獎金的部分,並無包含這位客戶的傭金,都是之前已成交的案件,
且公司的合約並無明定業務需承擔呆帳一事,請問各位~~
我已送勞資爭議調解,
我該如何在調解會中爭取我的權益,以及我該準備什麼資料呢?!
目前已有傭金明細,公司規章,明日會去申請勞保異動明細表,
我可以以什麼法規來做爭取呢?
懇請各位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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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02年6月30日離職,並在102年10月5號去電公司詢問獎金領取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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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關可領獎金的部分,並無包含這位客戶的傭金,都是之前已成交的案件,
且公司的合約並無明定業務需承擔呆帳一事,請問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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