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定 - 法律
By Anonymous
at 2015-01-05T00:00
at 2015-01-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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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高手
公司主管要求員工
請假要先從補休、特休先請(包括事、病假)
等補、特休請完後才准請病假或事假
這樣合法嗎?
如果不合法,是違反哪一種法哪一條
因為找了勞動基準法
沒有明確的規定
麻煩各位高手囉!
感謝
公司主管要求員工
請假要先從補休、特休先請(包括事、病假)
等補、特休請完後才准請病假或事假
這樣合法嗎?
如果不合法,是違反哪一種法哪一條
因為找了勞動基準法
沒有明確的規定
麻煩各位高手囉!
感謝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Thomas
at 2015-01-09T12:32
at 2015-01-09T12:32
第四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ㄖ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第七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ㄖ。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2 勞動基準法: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由雇主照給
上述法規:
(1) 請病假,需檢附就診證明,一年內合計在30ㄖ以內,工資減半發給,超過30ㄖ時,不再給付工資,並可依相關規定,檢討該勞工適任性〈資遣或解雇〉
(2) 請事假,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必須親自處理」證明,不須給付工資,一年內超過14ㄖ,即可檢討該勞工適任性
(3) 請事假、病假,公司可以扣減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年終獎金、紅利
應休未休之例假ㄖ或休假ㄖ,才須於事後補休〈通常補休有期限限制〉,與特別休假均屬有薪休假,申請補休或請休特別休假,不會影響勞工領取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年終獎金、紅利之權益
此為公司站在「對員工有利」立場之措施,與法律無關,勞工當然有權拒絕,但須注意,假別一經核定,勞工就無權再申請變更假別,權益損失自行負責
By Delia
at 2015-01-08T13:38
at 2015-01-08T13:38
可依勞基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罰雇主2萬以上,30萬以下。
請看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第7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勞工生病就可以依第4條請病假,有事就可以依第7條請事假
不給你請,就違法勞基法第43條規定。
~
不過請事假會扣全勤吧,補休應該不會扣全勤吧,有補休當然就用補休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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