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不給獎金與保障月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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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職半年後,都沒領到獎金與保障月薪,發現中計了,以下兩個部分:

1. 徵才網站刊登保障13個月,但入職後簽約竟然沒有寫"保障",
其中有一條:第90天貴我雙方進行工作適任之評核,
未完成工作適任之評核不具領獎金與第13個月薪。
但我都沒收到評核,最後去年卻第13月薪與獎金都沒領到,
詢問下是要"延長試用期"所以不給。

2. 其中又有一條若有盈餘工作無過失,過90天試用期,公司有盈餘應年度評核制度
發放獎金與紅利,但合約中卻沒有評核制度的制定。

1. 是否可以用廣告不實來提告? 還能怎麼處裡? 不然資方永遠試用就好了...
2. 假設真有盈餘且不給獎金,但又找不到評核制度,該用甚麼法條能處裡呢?
(看來已躲過勞基法29條?)

以上看起來不給都沒犯法,但辛苦也都白費了...
真的奉勸不要到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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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ebecca avatarRebecca2020-01-10
沒有評核這件事,頂多用勞基法14條1項6款得視為非自願離
職,併同要求資遣費,細節請再問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其他
的就是民事問題。
Wallis avatarWallis2020-01-12
就服法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