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的公司人事部門告知他發放的禮券,因為人事疏失,多給他了,所以請他繳回~但是他每個月薪資,都有被扣一定比例的福利金,且公司福利當初就包含這筆項目(發放禮券),現在公司的理由是-"你被納入受訓儲備幹部的計劃裡,所以你沒有生產力,公司就不應該給你這樣的福利!"轉而詢問福委會,也是傾向人事部門的說法。我想請問1.公司在聘用員工時就約定,有此項福利,但因人事變動,將他納入儲備幹部計畫中,就宣稱他的福利就該縮水,這樣違反了哪條��
勞資糾紛~公司追討已發出的公司福利之ㄧ-禮券,合法嗎?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