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高手您好
我的問題為我目前34歲再現在的公司已經有快10年的年資
我於1993年12月進入現在的公司
後來因為勞保推動新制的關係, 我選了新制
而舊制並沒有結清
因為我們公司本身另外還有一筆退休金
但是現在於2013年11月1日將被併到別家公司
因此我是否要結清勞退舊制比較好??
還是要請新公司保留年資比較划算??
還請給我 建議跟相關法條 謝謝
我的問題為我目前34歲再現在的公司已經有快10年的年資
我於1993年12月進入現在的公司
後來因為勞保推動新制的關係, 我選了新制
而舊制並沒有結清
因為我們公司本身另外還有一筆退休金
但是現在於2013年11月1日將被併到別家公司
因此我是否要結清勞退舊制比較好??
還是要請新公司保留年資比較划算??
還請給我 建議跟相關法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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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因為勞保推動新制的關係, 我選了新制
而舊制並沒有結清
相關法規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gQBi3f%2fu0%3d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二章制度之適用與銜接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勞動基準法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
企業併購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6 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前項同意留用之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第 17 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
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1. 可依勞工退休金條辣第十一條向公司請求結清舊制年資.
但最後決定權在公司
2. 公司合併如新雇主願意承接舊公司年資且員工有意願繼續
工作則不得要求結清年資
3. 如員工不願意繼續工作則可要求資遣新舊制年資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2013100410...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但如果雇主有【優於勞基法】規定~~~從其規定,
如果公司同意你門結清舊制年資並於現在給付退休金
~~~當然是~~結清年資,並領退休金~比較好!!
(退休金15年,每一年給2個月~平均薪資)
現在併到其他公司~~多年後,新公司,如果不承認這段年資,那時還要費力爭取。
不如早日入袋為安。
2013-10-01 14:08:47 補充:
勞基法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舊制資遣費~~舊制年資每滿1年給1個月~~新制資遣費~~年資每滿1年給半個月)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