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權會效力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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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住社區在105年度的區權會曾經決議:
106年度的區權會應在6月15日召開並選出新的管委會成員,
新的管委會成員要在7月1日上任。

但今年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卻在7月1日才召開並選出新任委員。

想請教「今年區權會開會時間違反上年度決議,區權會的效力為何?」
是整個會議都無效嗎?還是只有關於選任新的管委會成員這部份無效?
還是其他的狀態?ex:有效、得撤銷...等。

感謝各位大大的解答<(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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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vy avatarIvy2017-07-03
當然有效;不然敢問地球毀滅前,你們能選出有效的區權會
嗎?發明時光機還是找多拉誒夢?
Jake avatarJake2017-07-04
好吧,那請問一下,假如沒有在6/15選出,那管委會自動解散?
時間訂下去,本來就可能因為其他因素而耽擱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7-07-09
你如果認為是無效或得撤銷,去法院提確認之訴不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