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為&自醉行為[酒後舞棒交通案]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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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甲酒後,於街頭巷口,揮舞棍棒,不准車輛往來通行,是否構成犯罪?如構成犯罪,甲可否主張因酒醉精神狀態不佳而免責?(98原住民法警)[刑法第19條]I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II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III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問題]1.刑法第19條第3項,所謂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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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 avatarJessica2010-06-12
圖片參考: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一、罪責能力之認定:(一)援引刑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客觀構成要件的認知,以及實現構成要件的「意欲」;亦即行為人對於客觀構成要件所規定的所有行為情狀有所認識,而決意促其實現的主觀心態。而行為人主觀心態上有無存在構成要件故意,應以「行為時故意」為準。換言之,判斷行為人有無故意,係以行為當時的主觀心態為斷,故「事前故意」或「事後故�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0-06-14
第一題的說法是對的但第二題行為人雖非故意但如對於醉態時實現侵害法益的結果能「預見」仍須依19條3項規定排除責任減免的適用成立「過失」...Showmore
Liam avatarLiam2010-06-16
司法院的名譽甚至信用,悠關司法執業的風評,一般只談論到律師公會事務所等級,就應該自律了!在下對雅虎知識家中的國家考試問題回答,指出能量侵權類似案件在法律與邏輯上的錯誤,不是不讓司法程序或是知識家問題既定法律研究進行下去,而是提出該司法行為與法律討論內容,已經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平等與自由保障,另外也與憲法第142條節制資本內容相違反,係協助私人資本家進行能量侵犯民權;類似案件已經臻司法詐欺等級,也已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