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boks (戴爾真嫩)》之銘言:
: 真奇怪 無權處分怎麼有這麼多問題...Orz
: 今天被一位書記官給問倒了 他的問題好像是從新聞上看來的
科科科
: 問題如下
: 某限制行為能力人乙 偷了別人的車
: 然後再賣給善意丙
: 嗣後乙父甲很不爽 不承認乙的法律行為
善意取得的三要件:無權處分、公示外觀、善意信賴
善意受讓之前提要件是有法律行為(物權行為)的存在
如物權行為因被撤銷而自始無效時,善意受讓人即無從受讓系爭物權
(略引自李淑明試題精選基礎篇)
假設乙沒有偷別人的車
乙丙間的法律行為(物權行為)因為法定代理人之否認而自始無效
乙可以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丙請求返還標的物
雖然李師的書上是說「因被撤銷而自始無效」
但是因為不管是撤銷的無效,或是拒絕承認而使原效力未定成為無效,都是無效
沒有差別待遇的理由
而因為原來的題目,乙車的來源是偷取的,反而使丙可以取得該車的所有權?
法律的價值判斷上似乎輕重失衡
:
: 而書記官說 王澤鑑老師對此案例的答案是
: 在不論949盜贓遺失物的情況之下
: 丙能夠以善意受讓制度 取得車子的所有權
: 原因是 限制行為能力人乙 所做的物權讓與行為為中性
: 因此類推77但書 無庸得到法代甲的同意
: 所以此案例不需討論行為能力制度與善意受讓制度的衝突
: 讓甲取得所有權
:
: 可以請問大家 王師的見解如上嘛?
: 個人覺得
: 乙亂賣他人之物
: 還是會被以侵權行為求償
: 真的可以解釋成中性行為嗎?
王師的全文我有看到
「
學說上有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對他人權利的無權處分行為係屬中性行為,亦為有效。
例如十八歲之甲將其同學乙所寄託的錄音機作為己有,擅行讓售於善意的丙,並交付之。
於此情形,甲與丙間的買賣契約係屬效力未定;但移轉該音響的物權行為,則屬有效,
因對甲而言,該項處分因未涉及甲的財產,在法律上係屬中性,
故丙仍得善意取得其所有權。
(頁尾註:此為德國通說見解。)
」
2006.8民總p.355
王師這段是緊連在肯定代理行為屬於中性行為之下
但是對於無權處分似乎只是引用學說供參,並沒有肯否的決定
: --
: 真奇怪 無權處分怎麼有這麼多問題...Orz
: 今天被一位書記官給問倒了 他的問題好像是從新聞上看來的
科科科
: 問題如下
: 某限制行為能力人乙 偷了別人的車
: 然後再賣給善意丙
: 嗣後乙父甲很不爽 不承認乙的法律行為
善意取得的三要件:無權處分、公示外觀、善意信賴
善意受讓之前提要件是有法律行為(物權行為)的存在
如物權行為因被撤銷而自始無效時,善意受讓人即無從受讓系爭物權
(略引自李淑明試題精選基礎篇)
假設乙沒有偷別人的車
乙丙間的法律行為(物權行為)因為法定代理人之否認而自始無效
乙可以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丙請求返還標的物
雖然李師的書上是說「因被撤銷而自始無效」
但是因為不管是撤銷的無效,或是拒絕承認而使原效力未定成為無效,都是無效
沒有差別待遇的理由
而因為原來的題目,乙車的來源是偷取的,反而使丙可以取得該車的所有權?
法律的價值判斷上似乎輕重失衡
:
: 而書記官說 王澤鑑老師對此案例的答案是
: 在不論949盜贓遺失物的情況之下
: 丙能夠以善意受讓制度 取得車子的所有權
: 原因是 限制行為能力人乙 所做的物權讓與行為為中性
: 因此類推77但書 無庸得到法代甲的同意
: 所以此案例不需討論行為能力制度與善意受讓制度的衝突
: 讓甲取得所有權
:
: 可以請問大家 王師的見解如上嘛?
: 個人覺得
: 乙亂賣他人之物
: 還是會被以侵權行為求償
: 真的可以解釋成中性行為嗎?
王師的全文我有看到
「
學說上有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對他人權利的無權處分行為係屬中性行為,亦為有效。
例如十八歲之甲將其同學乙所寄託的錄音機作為己有,擅行讓售於善意的丙,並交付之。
於此情形,甲與丙間的買賣契約係屬效力未定;但移轉該音響的物權行為,則屬有效,
因對甲而言,該項處分因未涉及甲的財產,在法律上係屬中性,
故丙仍得善意取得其所有權。
(頁尾註:此為德國通說見解。)
」
2006.8民總p.355
王師這段是緊連在肯定代理行為屬於中性行為之下
但是對於無權處分似乎只是引用學說供參,並沒有肯否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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