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終止日與預付租金之退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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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疑問就是民法第450條規定"房東"要終止租約要以星期、半月、一月之末日

來定其終止租約之日 並星期、半月、一月前先期通知


問題是房客常常不可能終止之日當天才搬走阿

可能在那之前房客就找到房子先搬走了

那之後那些天數的租金怎麼辦?

難道就是房客自付?

感覺好像不怎麼合理...因為是房東主動要終止租約的耶...

也不可能期待房客一定在終止日當天才搬出去呀...


還是房客就住到終止日滿再準備搬出去就好??



再來就是 如果不定期租賃 房東沒有依照民法450條定星期、半月、一月末日為終止日

那效果是?

例如9/1~9/30號的一期租約 結果房東9/15號就說房客你可以搬走了 我不租你了

如果房客9/20搬走 那剩下十天租金到底誰負責???

感覺這問題好像涉及到終止日的時點

終止日前房客付租金沒問題 終止日後房客多住多少天就房客多付那些天的租金

感覺這樣解釋好像ok(?)

但問題來了

那終止日是9/15? 還是9/30 甚至推到前面9/1 ????


如果是9/30號為終止日 那房客被房東趕出門卻還要支付那多餘天數的租金感覺

就對房客很沒保障


如果還是9/15號當終止日 似乎是對房客最好的保障 之後多住幾天就多付幾天租金

但這樣房東違反450條沒定終止日於末日 不就等同於對房東沒任何制裁效果嘞???????@@

那幹嘛這樣定?



感覺民法450條說要定末日 就是要防止預付租金的產生

所以450也沒準用454條可以請求返還預收租金

但完全不懂違反450條後果到底是什麼呀q_q




這團問題困擾我好久了q_q

還勞各位大大為小的解惑了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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