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攝影師影像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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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煩)》之銘言:
: 想請問一個關於攝影師受聘拍攝照片後影像版權的問題 ~
: 以下的前提都是在沒有特別契約約定的情況下,依著作權法的
: 規定,影像的著作財產權是屬於攝影師的 ~
: 情況1) 假如客戶拿了一個 "包子" 來拍,包子上面沒有任何的logo
: 或特徵可以知道這包子是誰做的。
: 情況2) 假如客戶拿了一台 "手機" 來拍,手機上有該公司的 logo,
: 即使沒有拍攝到 logo,也可以辨識出那是該公司的產品。
: 情況3) 假如產品是一個 常見的 "不鏽鋼菜刀" ... 沒有拍攝到 logo,
: 雖然可能可以知道是該公司生產的,但到處都看得到這種菜刀...
: 請問拍攝後,
: a. 攝影師是否有權將這個影像放置在個人相簿、網站、展覽上 ??
: (我看著作權法上面有保障我的著作人格權,我應該可以公開發表的,但
: 公司或許會主張上面有他們 logo,所以不允許你以任何形式使用照片,
: 因為可能侵害到他們的權益)
如果照這前提說的,契約並無另外約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則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1、2項,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均為「攝影師」所有。

公平嗎?當然公平!著作權原本保護的就是著作的創作人。
可是公司有出錢ㄟ?是,所以出錢的老大,有著作的「利用權」(同條第3項)。

如果公司認為不妥,就應該在契約中明訂著作權歸屬,
如果沒有講好,就只能回歸法律規定。

所以公司如果要禁止攝影師公開發表照片,走著作權顯然是行不通的。
(公開發表為著作權的重要權利內容之一)
而產品是「物」,它是沒有所謂的肖像權的。
而產品怎麼做出來的,也難以從外觀窺知製方而侵害專利(if exsit),
公司如果要主張任何權益,可能要先搞清楚有沒有法律依據,
如該請求權不存在,其對他人權利行使之限制為無理由。

: b. 攝影師是否有權轉售這張照片,例如把圖又授權給另外一家賣包子
: 的店去使用,或者將圖又公開販售 ?
這牽涉到原攝影著作的契約約定內容,
如果該契約還是沒有約定,違約責任這部分就不會存在。
(有沒有公司這麼傻的,沒請法律顧問吧~)
就著作權本身,著作財產權即允許著作權人得為營利目的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著作,
甚至於重覆授權(Ex圖庫),只要無契約限制,都沒關係,這裡是沒問題的。

另外要考慮的是其他法律規定,
快速的想了一下,似乎這麼做並無違反其他規定。
除非二家的包子有很顯著的不同,才有可能在一定條件下構成幫助詐欺~
(拿A家包子的圖當作是B家做的包子,而二者差異大到對於買的人有整體財產損失)
(而且還要具有幫助的雙重故意,要成立的情況會很極端~)
(講白一點,實務上對於廣告要成立詐欺,必須出於「完全不實」,有落差不算~)

至於圖片與產品不符,那是企業經營者的廣告說明義務,跟攝影師沒什麼關係。
(消費關係存在於企業主與消費者之間~)

以上,是一點粗淺的想法。


隨文附上著作權法第11、12條全文: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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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rah avatarSarah2011-10-04
想請教一下 "聘請"是否與"出資"雇用必然相等?
Hedwig avatarHedwig2011-10-05
勞務契約基本分成僱傭、承攬、委任三種。僱傭就是一般上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1-10-06
下班、承攬就像做工程、委任就比方請律師。第11條主要講
得是僱傭,第12條講得是承攬、委任之類。一般花錢請人拍
Edwina avatarEdwina2011-10-10
照,會用第12條,因為重在工作完成,屬於承攬。所以適用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1-10-11
哪一條,主要取決於民事關係的屬性。推文問的是否必然相
等,建議不要這樣區分,還是回歸勞務性質做判斷比較好。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1-10-12
其實我意思是 原po的"聘請"一詞是否必然代表有付錢..
Jack avatarJack2011-10-17
無論如何 感謝P大的指教
Donna avatarDonna2011-10-20
"聘請"一詞是否必然代表有付錢,原來是問這個,照理來說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1-10-22
就是「指花錢請商攝」的意思。但社會上也常見「掛名」的
Steve avatarSteve2011-10-23
各種頭銜,空有聘書而無報酬,不過原PO應該不是這種情形
Sandy avatarSandy2011-10-25
非常感謝 p 大的回覆,觀念釐清很多 !
David avatarDavid2011-10-27
看起來重點在於如果沒有辦法舉證 "造成什麼侵害"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1-10-28
公司單就 "我花錢所以圖是我的,你不能用" 是站不住腳的
除非他們一開始就訂契約把圖的版權買下來 ~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1-10-31
沒錯,立法者是希望能用約定的就大家講好,花錢的人如果
不弄清楚,先約定好,將來就只有使用權。^^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1-11-03
假設沒有實際的收取報酬,我不認為客戶與攝影師之間能
脫離第11及12條範圍
Quanna avatarQuanna2011-11-03
就以一般約拍來說,著作權及所有權若無約定,仍屬於攝影
Erin avatarErin2011-11-07
師,如e大所言,仍不脫本法第11、12條的範圍。
Oliver avatarOliver2011-11-12
除非他們一開始就訂契約 https://muxiv.com
Gary avatarGary2011-11-16
就以一般約拍來說,著作 https://daxi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