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攝影師影像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 法律
By Selena
at 2011-10-03T09:36
at 2011-10-03T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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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煩)》之銘言:
: 想請問一個關於攝影師受聘拍攝照片後影像版權的問題 ~
: 以下的前提都是在沒有特別契約約定的情況下,依著作權法的
: 規定,影像的著作財產權是屬於攝影師的 ~
: 情況1) 假如客戶拿了一個 "包子" 來拍,包子上面沒有任何的logo
: 或特徵可以知道這包子是誰做的。
: 情況2) 假如客戶拿了一台 "手機" 來拍,手機上有該公司的 logo,
: 即使沒有拍攝到 logo,也可以辨識出那是該公司的產品。
: 情況3) 假如產品是一個 常見的 "不鏽鋼菜刀" ... 沒有拍攝到 logo,
: 雖然可能可以知道是該公司生產的,但到處都看得到這種菜刀...
: 請問拍攝後,
: a. 攝影師是否有權將這個影像放置在個人相簿、網站、展覽上 ??
: (我看著作權法上面有保障我的著作人格權,我應該可以公開發表的,但
: 公司或許會主張上面有他們 logo,所以不允許你以任何形式使用照片,
: 因為可能侵害到他們的權益)
如果照這前提說的,契約並無另外約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則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1、2項,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均為「攝影師」所有。
公平嗎?當然公平!著作權原本保護的就是著作的創作人。
可是公司有出錢ㄟ?是,所以出錢的老大,有著作的「利用權」(同條第3項)。
如果公司認為不妥,就應該在契約中明訂著作權歸屬,
如果沒有講好,就只能回歸法律規定。
所以公司如果要禁止攝影師公開發表照片,走著作權顯然是行不通的。
(公開發表為著作權的重要權利內容之一)
而產品是「物」,它是沒有所謂的肖像權的。
而產品怎麼做出來的,也難以從外觀窺知製方而侵害專利(if exsit),
公司如果要主張任何權益,可能要先搞清楚有沒有法律依據,
如該請求權不存在,其對他人權利行使之限制為無理由。
: b. 攝影師是否有權轉售這張照片,例如把圖又授權給另外一家賣包子
: 的店去使用,或者將圖又公開販售 ?
這牽涉到原攝影著作的契約約定內容,
如果該契約還是沒有約定,違約責任這部分就不會存在。
(有沒有公司這麼傻的,沒請法律顧問吧~)
就著作權本身,著作財產權即允許著作權人得為營利目的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著作,
甚至於重覆授權(Ex圖庫),只要無契約限制,都沒關係,這裡是沒問題的。
另外要考慮的是其他法律規定,
快速的想了一下,似乎這麼做並無違反其他規定。
除非二家的包子有很顯著的不同,才有可能在一定條件下構成幫助詐欺~
(拿A家包子的圖當作是B家做的包子,而二者差異大到對於買的人有整體財產損失)
(而且還要具有幫助的雙重故意,要成立的情況會很極端~)
(講白一點,實務上對於廣告要成立詐欺,必須出於「完全不實」,有落差不算~)
至於圖片與產品不符,那是企業經營者的廣告說明義務,跟攝影師沒什麼關係。
(消費關係存在於企業主與消費者之間~)
以上,是一點粗淺的想法。
隨文附上著作權法第11、12條全文: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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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問一個關於攝影師受聘拍攝照片後影像版權的問題 ~
: 以下的前提都是在沒有特別契約約定的情況下,依著作權法的
: 規定,影像的著作財產權是屬於攝影師的 ~
: 情況1) 假如客戶拿了一個 "包子" 來拍,包子上面沒有任何的logo
: 或特徵可以知道這包子是誰做的。
: 情況2) 假如客戶拿了一台 "手機" 來拍,手機上有該公司的 logo,
: 即使沒有拍攝到 logo,也可以辨識出那是該公司的產品。
: 情況3) 假如產品是一個 常見的 "不鏽鋼菜刀" ... 沒有拍攝到 logo,
: 雖然可能可以知道是該公司生產的,但到處都看得到這種菜刀...
: 請問拍攝後,
: a. 攝影師是否有權將這個影像放置在個人相簿、網站、展覽上 ??
: (我看著作權法上面有保障我的著作人格權,我應該可以公開發表的,但
: 公司或許會主張上面有他們 logo,所以不允許你以任何形式使用照片,
: 因為可能侵害到他們的權益)
如果照這前提說的,契約並無另外約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則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1、2項,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均為「攝影師」所有。
公平嗎?當然公平!著作權原本保護的就是著作的創作人。
可是公司有出錢ㄟ?是,所以出錢的老大,有著作的「利用權」(同條第3項)。
如果公司認為不妥,就應該在契約中明訂著作權歸屬,
如果沒有講好,就只能回歸法律規定。
所以公司如果要禁止攝影師公開發表照片,走著作權顯然是行不通的。
(公開發表為著作權的重要權利內容之一)
而產品是「物」,它是沒有所謂的肖像權的。
而產品怎麼做出來的,也難以從外觀窺知製方而侵害專利(if exsit),
公司如果要主張任何權益,可能要先搞清楚有沒有法律依據,
如該請求權不存在,其對他人權利行使之限制為無理由。
: b. 攝影師是否有權轉售這張照片,例如把圖又授權給另外一家賣包子
: 的店去使用,或者將圖又公開販售 ?
這牽涉到原攝影著作的契約約定內容,
如果該契約還是沒有約定,違約責任這部分就不會存在。
(有沒有公司這麼傻的,沒請法律顧問吧~)
就著作權本身,著作財產權即允許著作權人得為營利目的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著作,
甚至於重覆授權(Ex圖庫),只要無契約限制,都沒關係,這裡是沒問題的。
另外要考慮的是其他法律規定,
快速的想了一下,似乎這麼做並無違反其他規定。
除非二家的包子有很顯著的不同,才有可能在一定條件下構成幫助詐欺~
(拿A家包子的圖當作是B家做的包子,而二者差異大到對於買的人有整體財產損失)
(而且還要具有幫助的雙重故意,要成立的情況會很極端~)
(講白一點,實務上對於廣告要成立詐欺,必須出於「完全不實」,有落差不算~)
至於圖片與產品不符,那是企業經營者的廣告說明義務,跟攝影師沒什麼關係。
(消費關係存在於企業主與消費者之間~)
以上,是一點粗淺的想法。
隨文附上著作權法第11、12條全文: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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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10-04T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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