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投保機車強制險遇交通事故可申請哪些理賠? - 法律
By Todd Johnson
at 2010-03-09T00:00
at 2010-03-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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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送女兒上學途中,不小心撞倒了一位阿婆,結果造成阿婆小腿斷裂開刀,住院治療12天後出院.在事故發生後第3天已先向保險公司辦出險,因保險公司只簡單告知理賠部分只有住院醫療的部分可申請實支實付--但又有其他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側面告知應該可以申請看護照顧和購買所需的補助器材(例:四角拐...)等.真的搞糊塗了.希望能夠得到正去的解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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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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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10-03-11T10:33
at 2010-03-11T10:33
第 2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三、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接送費用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看護費用
By Bethany
at 2010-03-11T04:34
at 2010-03-11T04:34
看護每日 1200 最多30天
輔助器材上限 20000元
By Ida
at 2010-03-11T04:58
at 2010-03-11T04:58
但是這並不代表僅為醫療部份可以理賠,
事實上受傷者所必須接受之醫療輔助類別也屬於可以理賠的,
例如:必須之看護申請或者必須之助行設備...等等.
但是:這些輔助性設備必須經由醫師許可並註記於醫療診斷書才能申請相關費用之實支實付,如果是看護則需要提出看護契約書.
2010-03-09 13:16:17 補充:
申請看護的話,
除了醫師必須註記於醫療診斷書之外,理賠申請時還需要提出看護契約書.
By Ivy
at 2010-03-11T22:40
at 2010-03-11T22:40
您可以請理賠人員詳細告訴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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