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律系教授被告 詢問案由遭拒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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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HIopbUI ]

作者: Zigfer (糟透了的狀況)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台大法律系教授被告 詢問案由遭拒
時間: Thu Mar 21 23:53:06 2013


鍵盤檢察官回答一下,
其實北檢的答案是標準、正確答案,我想他去全國任何一個地檢署問,得到的答案都
會一樣,如果有人敢在電話裡面直接回答案情,可以試試看去投訴他,看他會不會被
記過。

原因呢?

第一個,接電話的都是書記官,因為檢察官在偵辦案件的時候,不會也不適合直接和雙
方人接觸,以免被說有偏袒的狀況。書記官一般也不會看資料,根本不知道案情,怎麼
回答?更何況誰知道打電話的是誰...

第二個,檢察官在辦案時,先保留案情,在辦案的時候有一點彈性,不會太輕易被當事
人猜到辦案方向,避免增加蒐證困難度。

第三個,也是最重要的一個,各位可以想想,如果被告開庭前就知道案情,會做甚麼?
請不要很傻很天真的相信大家都會誠實的面對司法,很多人會選擇去串證、串供、湮滅
證據。對當事人來說,司法只有一個狀況是公平的,也就是對自己以利的狀況,所以在
開庭的時候才告知被告或證人案情,可以很大幅度的避免串證、串供的現象,畢竟是後
圓謊的困難度比較高。

雖然現在在部分法官、律師的眼中,說謊是被告的權利,但我想檢察官要求每一個人誠
實的面對司法調查,應該不過分吧?

我想應該教授筆誤或記者抄錯,偵查不公開的對象當然包括被告,如果不包括的
話,那豈不是監聽前要先通知:XX先生,我們現在要監聽你的某支電話,請查照...
而且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之範圍,只有[罪名],也沒有包括[案情](當然審判程序
跟偵查的狀況不一樣,不能混為一談),其實教授想表達的,應該是偵查不公開的範圍,
包不包括案情不對被告公開,只是被標題殺人法搞成這樣...
教授有空的話,打個電話問問自己在當司法官或律師的學生,大概也可以瞭解這種做法是
很正常的。




※ 引述《Riyuberg (protect)》之銘言:
: 台大法律系教授被告 詢問案由遭拒
: 〔本報訊〕被告卻不能知道原因?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今天在臉書上PO文,內容指他成
: 了北檢成股他字案被告,案由是「妨害秘密案件」,但當他打電話到北檢,準備詢問案情
: 時,檢方竟然以「偵查不公開」為由,表示無可奉告。網友直呼誇張,「這是把刑訴第95
: 條當假的嗎?」
:  李茂生今天在臉書PO文,表示他收到傳票,案由是「妨害秘密案件」,當下他直覺的反
: 應是,「何時、何地用道具看了別人上廁所?」而當他打電話到北檢要詢問條號與案情,
: 打算積極準備應訊時,被檢方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回答。
:  李茂生表示,「偵查不公開的對象包含被告?要到偵查庭才告訴我案情與條號?那我應
: 該如何準備應訊?難道要下一次提出誣告罪的時候再做這些事嗎?」
:  網友紛紛表示太誇張,但也笑到不行,有網友笑說,「告刑法老師...還是告刑法。」
: 有網友表示,「跟被告說偵查不公開,其實滿幽默的,有這麼怕老師嗎?XD」有網友說,
: 「有菜鳥!刑訴95條還給老師了.....」李茂生回應,對此感到相當無奈,「實在是不知
: 道為何有人會這麼無聊,浪費司法資源,也浪費別人的時間精力。」
: 新聞小辭典:
: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詢問被告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
: 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
: 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
: 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 http://goo.gl/iAyhQ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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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 avatarCarol2013-03-25
標準答案.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3-03-29
認真推
Sandy avatarSandy2013-03-31
他是教刑法 不是教刑訴吧 又沒實務經驗 = =
Jack avatarJack2013-04-05
你的最後一段的監聽舉例還有時間,再改一下吧= =
Bennie avatarBennie2013-04-05
理跟法是OK~但是情這就有點各自表達了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3-04-06
想不到李教授會說出這種話...離譜 難過 不可置信
Ina avatarIna2013-04-08
還好你只是鍵盤檢察官而已,給你當真的台灣就完了。
Regina avatarRegina2013-04-12
鄉民看得懂?
Linda avatarLinda2013-04-14
偵查不公開應該是有分對象和時間點的
都已經發傳票給被告了, 還對被告偵查不公開, 頗矛盾
Mia avatarMia2013-04-16
你第1點講對了 第2點第3點則是有問題 完全背離邢訴目地
Steve avatarSteve2013-04-17
別小看鄉民呀,當中中過聖潔招的還不少呀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3-04-20
sixersai肯定沒看過李茂生, 他就是那樣的人
Isla avatarIsla2013-04-25
繼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以後又出現改良式偵查不公開 真是我國創舉
Tracy avatarTracy2013-04-25
那個工具是在幽默諷刺而已, 詳情請google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3-04-28
就算不是李茂生,被告酸話有錯嗎?難道該感謝檢察官英明?XD
Jacky avatarJacky2013-04-29
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確目前持續在慢慢限縮中, 可以來聽
聽看合太星期二下午七八節的刑事審判實務的課程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3-05-03
哪有告人又不跟人講你為什麼被告的...
Olivia avatarOlivia2013-05-06
"哦,還有,這次是被告,所以沒有車馬費與出席費可以領。"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05-07
樓上的,我的意思是說:不是不講,重點是甚麼時候講...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3-05-08
z大應該是在實務界的鄉民吧XD
Oscar avatarOscar2013-05-09
據在檢方的同學表示,還有一個原因是他字案
Irma avatarIrma2013-05-10
因為他字案很有可能會生變,所以書記官也不會先告知內容
Belly avatarBelly2013-05-14
李著重的是在偵查庭前最低限度的被告保障
Oliver avatarOliver2013-05-14
也就是除罪名外相當低度的資訊取得 他並非問詳細案情
Robert avatarRobert2013-05-18
接電話還有可能是訴輔科的大學生^^ 親身經驗 只能講庭期案由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3-05-20
還有可能是非本科系的替代役勒,但重點根本不在誰接的
本案中案由告知的程度根本與只告知罪名沒兩樣
Jacob avatarJacob2013-05-22
說穿了要大學生轉給訴輔科書記官或科長接 結果都會一樣
Daniel avatarDaniel2013-05-23
不滿意請PD推動改71條 看他要案由到什麼程度啊....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3-05-24
誰知道電話對面一定是被告,一個不小心洩漏案情給記者還得了
Elma avatarElma2013-05-27
改71幹麻 不用改也可以做到的事情
Cara avatarCara2013-05-31
人家給你案由妨害秘密你不滿意說人家沒告訴你 科科
Tom avatarTom2013-06-02
妨害秘密四字所涉法條有一整章南轅北轍 範圍之廣 頗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