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律系教授被告 詢問案由遭拒 - 法律
By Rachel
at 2013-03-22T04:38
at 2013-03-22T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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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HIopbUI ]
作者: Zigfer (糟透了的狀況)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台大法律系教授被告 詢問案由遭拒
時間: Thu Mar 21 23:53:06 2013
鍵盤檢察官回答一下,
其實北檢的答案是標準、正確答案,我想他去全國任何一個地檢署問,得到的答案都
會一樣,如果有人敢在電話裡面直接回答案情,可以試試看去投訴他,看他會不會被
記過。
原因呢?
第一個,接電話的都是書記官,因為檢察官在偵辦案件的時候,不會也不適合直接和雙
方人接觸,以免被說有偏袒的狀況。書記官一般也不會看資料,根本不知道案情,怎麼
回答?更何況誰知道打電話的是誰...
第二個,檢察官在辦案時,先保留案情,在辦案的時候有一點彈性,不會太輕易被當事
人猜到辦案方向,避免增加蒐證困難度。
第三個,也是最重要的一個,各位可以想想,如果被告開庭前就知道案情,會做甚麼?
請不要很傻很天真的相信大家都會誠實的面對司法,很多人會選擇去串證、串供、湮滅
證據。對當事人來說,司法只有一個狀況是公平的,也就是對自己以利的狀況,所以在
開庭的時候才告知被告或證人案情,可以很大幅度的避免串證、串供的現象,畢竟是後
圓謊的困難度比較高。
雖然現在在部分法官、律師的眼中,說謊是被告的權利,但我想檢察官要求每一個人誠
實的面對司法調查,應該不過分吧?
我想應該教授筆誤或記者抄錯,偵查不公開的對象當然包括被告,如果不包括的
話,那豈不是監聽前要先通知:XX先生,我們現在要監聽你的某支電話,請查照...
而且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之範圍,只有[罪名],也沒有包括[案情](當然審判程序
跟偵查的狀況不一樣,不能混為一談),其實教授想表達的,應該是偵查不公開的範圍,
包不包括案情不對被告公開,只是被標題殺人法搞成這樣...
教授有空的話,打個電話問問自己在當司法官或律師的學生,大概也可以瞭解這種做法是
很正常的。
※ 引述《Riyuberg (protect)》之銘言:
: 台大法律系教授被告 詢問案由遭拒
: 〔本報訊〕被告卻不能知道原因?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今天在臉書上PO文,內容指他成
: 了北檢成股他字案被告,案由是「妨害秘密案件」,但當他打電話到北檢,準備詢問案情
: 時,檢方竟然以「偵查不公開」為由,表示無可奉告。網友直呼誇張,「這是把刑訴第95
: 條當假的嗎?」
: 李茂生今天在臉書PO文,表示他收到傳票,案由是「妨害秘密案件」,當下他直覺的反
: 應是,「何時、何地用道具看了別人上廁所?」而當他打電話到北檢要詢問條號與案情,
: 打算積極準備應訊時,被檢方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回答。
: 李茂生表示,「偵查不公開的對象包含被告?要到偵查庭才告訴我案情與條號?那我應
: 該如何準備應訊?難道要下一次提出誣告罪的時候再做這些事嗎?」
: 網友紛紛表示太誇張,但也笑到不行,有網友笑說,「告刑法老師...還是告刑法。」
: 有網友表示,「跟被告說偵查不公開,其實滿幽默的,有這麼怕老師嗎?XD」有網友說,
: 「有菜鳥!刑訴95條還給老師了.....」李茂生回應,對此感到相當無奈,「實在是不知
: 道為何有人會這麼無聊,浪費司法資源,也浪費別人的時間精力。」
: 新聞小辭典:
: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詢問被告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
: 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
: 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
: 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 http://goo.gl/iAyhQ (自由)
--
作者: Zigfer (糟透了的狀況)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台大法律系教授被告 詢問案由遭拒
時間: Thu Mar 21 23:53:06 2013
鍵盤檢察官回答一下,
其實北檢的答案是標準、正確答案,我想他去全國任何一個地檢署問,得到的答案都
會一樣,如果有人敢在電話裡面直接回答案情,可以試試看去投訴他,看他會不會被
記過。
原因呢?
第一個,接電話的都是書記官,因為檢察官在偵辦案件的時候,不會也不適合直接和雙
方人接觸,以免被說有偏袒的狀況。書記官一般也不會看資料,根本不知道案情,怎麼
回答?更何況誰知道打電話的是誰...
第二個,檢察官在辦案時,先保留案情,在辦案的時候有一點彈性,不會太輕易被當事
人猜到辦案方向,避免增加蒐證困難度。
第三個,也是最重要的一個,各位可以想想,如果被告開庭前就知道案情,會做甚麼?
請不要很傻很天真的相信大家都會誠實的面對司法,很多人會選擇去串證、串供、湮滅
證據。對當事人來說,司法只有一個狀況是公平的,也就是對自己以利的狀況,所以在
開庭的時候才告知被告或證人案情,可以很大幅度的避免串證、串供的現象,畢竟是後
圓謊的困難度比較高。
雖然現在在部分法官、律師的眼中,說謊是被告的權利,但我想檢察官要求每一個人誠
實的面對司法調查,應該不過分吧?
我想應該教授筆誤或記者抄錯,偵查不公開的對象當然包括被告,如果不包括的
話,那豈不是監聽前要先通知:XX先生,我們現在要監聽你的某支電話,請查照...
而且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之範圍,只有[罪名],也沒有包括[案情](當然審判程序
跟偵查的狀況不一樣,不能混為一談),其實教授想表達的,應該是偵查不公開的範圍,
包不包括案情不對被告公開,只是被標題殺人法搞成這樣...
教授有空的話,打個電話問問自己在當司法官或律師的學生,大概也可以瞭解這種做法是
很正常的。
※ 引述《Riyuberg (protect)》之銘言:
: 台大法律系教授被告 詢問案由遭拒
: 〔本報訊〕被告卻不能知道原因?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今天在臉書上PO文,內容指他成
: 了北檢成股他字案被告,案由是「妨害秘密案件」,但當他打電話到北檢,準備詢問案情
: 時,檢方竟然以「偵查不公開」為由,表示無可奉告。網友直呼誇張,「這是把刑訴第95
: 條當假的嗎?」
: 李茂生今天在臉書PO文,表示他收到傳票,案由是「妨害秘密案件」,當下他直覺的反
: 應是,「何時、何地用道具看了別人上廁所?」而當他打電話到北檢要詢問條號與案情,
: 打算積極準備應訊時,被檢方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回答。
: 李茂生表示,「偵查不公開的對象包含被告?要到偵查庭才告訴我案情與條號?那我應
: 該如何準備應訊?難道要下一次提出誣告罪的時候再做這些事嗎?」
: 網友紛紛表示太誇張,但也笑到不行,有網友笑說,「告刑法老師...還是告刑法。」
: 有網友表示,「跟被告說偵查不公開,其實滿幽默的,有這麼怕老師嗎?XD」有網友說,
: 「有菜鳥!刑訴95條還給老師了.....」李茂生回應,對此感到相當無奈,「實在是不知
: 道為何有人會這麼無聊,浪費司法資源,也浪費別人的時間精力。」
: 新聞小辭典:
: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詢問被告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
: 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
: 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
: 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 http://goo.gl/iAyhQ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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