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也就是不成文法
比較有彈性
個案比較有裁量空間
畢竟世界萬物日新月異
就像林奕含誘姦案
成文法就無法處理,但若是不成文法就能還給受害者公平正義
台灣是不是改採英美法體系比較好
也省的法官一直被罵恐龍
大家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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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有彈性
個案比較有裁量空間
畢竟世界萬物日新月異
就像林奕含誘姦案
成文法就無法處理,但若是不成文法就能還給受害者公平正義
台灣是不是改採英美法體系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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