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改採英美法,就不會有林奕含的憾事吧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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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也就是不成文法

比較有彈性

個案比較有裁量空間

畢竟世界萬物日新月異

就像林奕含誘姦案

成文法就無法處理,但若是不成文法就能還給受害者公平正義

台灣是不是改採英美法體系比較好

也省的法官一直被罵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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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is avatarIris2021-09-19
題示案件何以成文法就無法處理,改採英美法就能還人家公平正義?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21-09-16
然後辛普森就無罪了
James avatarJames2021-09-21
我剛crtl+F整個刑法都沒"誘姦",你說的是哪一條?
Doris avatarDoris2021-09-16
只是法解釋論的問題,民事的解釋空間較大,當初只靠
Zora avatarZora2021-09-21
本來定罪的機率就超低。
Agatha avatarAgatha2021-09-16
不太認同這篇文章,就算是採取不成文法的英國,亦受到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21-09-21
罪刑法定主義和權力分立的影響,禁止法院創設新罪名,
Rebecca avatarRebecca2021-09-16
固於原po舉的例子,縱採不成文法,亦不會比較好
Dora avatarDora2021-09-21
沒有哪一種法系就必定是完美無瑕的。英美法也不全是成文法,舉美國來說,也有除Louisiana州、Puerto Rico外,全國統一適用的成文法(e.g.《Uniform Commercial Codes,UCC》中文應該是翻「統一商法典」)存在。
Olga avatarOlga2021-09-16
*英美法也不全是「不」成文法(漏字)
Susan avatarSusan2021-09-21
==?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21-09-16
不要亂掰好嗎
Kelly avatarKelly2021-09-21
一堆10年以上的兒時性侵案,只要有法官心證都能成立了
Callum avatarCallum2021-09-16
總覺得是騎士團的反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