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否有「不得歧視消費者」的法令?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台灣是否有明定類似
「不論消費者的身份為何,公開營運或販售的商品不得挑選其特定消費者」
的法條?

我記得很久很久以前有看過類似的法令,但剛才翻了消保法裡面沒寫到這個,
不曉得是不是記錯了....

--

All Comments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6-10-04
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如水電鐵路公路等民生重要需求,
或是涉及生命身體保障如醫療等有所謂「強制締約義務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6-10-07
」限制外。其他民事契約都受到契約自由保障,可以自
Agnes avatarAgnes2016-10-12
由選擇契約相對人。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6-10-12
奧客保護法?
Susan avatarSusan2016-10-12
剛才查了一下,民法裡有規定到類似的東西
Bennie avatarBennie2016-10-13
民法154: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6-10-13
有的商品還是會有年齡限制吧 比如特殊書籍/菸酒等
Zora avatarZora2016-10-17
年齡限制的就是以另一條法令來做限制了(吧..
Jack avatarJack2016-10-18
有線電視有規定在營運區域不能拒絕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6-10-23
要約之引誘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6-10-27
民法第154條是在規範要約的拘束力,但沒有強制當事人
Steve avatarSteve2016-11-01
一定要締結契約吧! 即使將貨物標價陳列,仍然可以聲
Wallis avatarWallis2016-11-05
明不受拘束(保留撤回/最終決定權)。
Una avatarUna2016-11-08
假設我把傳家之寶拿出來標價陳列,依然可以聲明僅出
售與我認為有緣之人。不能因此就認為任何人要跟我買
Zora avatarZora2016-11-12
,我就必須締結買賣契約。
Una avatarUna2016-11-16
契約就是要雙方合意啊,沒合意什麼都不用彈
Agatha avatarAgatha2016-11-20
就算是邀約,消費者承諾,契約成立生效,我還是可以不賣
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而已,通常不賣東西就是爽度問題
Jack avatarJack2016-11-23
不然有誰生意上門不做?既然是爽度,有損害再來談賠償
Lydia avatarLydia2016-11-26
契約生效卻不執行 不是要負擔對方的信賴利益?
Adele avatarAdele2016-11-29
a大說的沒錯啊,要約成立生效但不賣就是要賠償..賠償當然
Thomas avatarThomas2016-12-02
就不在我所說的這個範圍內了..
Sandy avatarSandy2016-12-03
賠償要證明啊,按民216賠償範圍是所失利益所受損害
Quanna avatarQuanna2016-12-03
很難證明有失去啥利益or損害
Liam avatarLiam2016-12-07
原來如此..
Mia avatarMia2016-12-10
契約不履行是不履行,跟強制締約兩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