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無法案如同美國愛國者法案一樣 - 法律
By Lily
at 2012-02-26T00:00
at 2012-02-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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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台灣有沒有類似法案是如同美國的愛國者法案那樣 擴大警察以及情報機關的行使職務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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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是進入戒嚴時期才有效果發生吧 據我所知愛國者法案是不論什麼情況只要國家受到恐怖主義威脅可能就可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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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是進入戒嚴時期才有效果發生吧 據我所知愛國者法案是不論什麼情況只要國家受到恐怖主義威脅可能就可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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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2-02-28T10:07
at 2012-02-28T10:07
及依戒嚴法產生的戒嚴令。都是國家緊急狀況下的限縮民權,保障國權的重要法令。
戒嚴法【制定修正】民國37年12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國38年1月14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國民政府公布施行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3.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十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8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一條(宣告戒嚴之程序) 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 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第二條(戒嚴地域之種類) 戒嚴地域分為二種: 一、警戒地域:指戰爭或叛亂發生時受戰爭影響警戒之地域。 二、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 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應於時機必要時區劃佈告之。第三條(宣告臨時戒嚴之程序) 戰爭或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域猝受敵匪之攻圍或應付非常事變時,該地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得依本法宣告臨時戒嚴;如該地無最高司令官,得由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依本法宣告戒嚴。 前項臨時戒嚴之宣告,應由該地最高司令官或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部隊長,迅速按級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第四條(戒嚴情況之呈報) 宣告戒嚴時,該地最高司令官應將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按級呈報總統。第五條(戒嚴地域之變更) 宣告戒嚴之地域,應時機之必要,得變更之。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之規定,於戒嚴地域之變更準用之。第六條(軍事指揮權之擴大)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第七條(行政權、司法權之移歸)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第八條(軍事審判權之擴大)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關於刑法上左列各罪,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秩序罪。 四、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文書印文各罪。 六、殺人罪。 七、妨害自由罪。 八、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九、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十、毀棄損壞罪。 犯前項以外之其他特別刑法之罪者亦同。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犯本條第一項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等款及第二項之罪者,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之。【相關法規】臺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第九條(軍事審判權之擴大)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無法院或與其管轄法院交通斷絕時,其刑事及民事案件均得由該地軍事機關審判之。第十條(解嚴後之上訴) 第八條、第九條之判決,均得依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第十一條(戒嚴地域最高司令官之職權) 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 一、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 上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 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 三、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制其回復原狀。 四、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五、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并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六、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七、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八、戒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壞。 九、寄居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并得對其遷入限制或禁止。 十、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十一、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得施行檢查及調查登記,必要時並得禁止其運出,其必須沒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第十二條(解嚴之程序及效力) 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第十三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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