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VS行政解釋 - 法律
By Anonymous
at 2014-11-19T00:00
at 2014-11-1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P11-51-79
民法第 66 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這是立法解釋的法條
有沒有下述的法條
司法解釋---1.審判解釋(如判例)和2.質疑解釋(人民或機關對法律有疑義而聲請解釋,如釋憲與統一解釋法令)
行政解釋
民法第 66 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這是立法解釋的法條
有沒有下述的法條
司法解釋---1.審判解釋(如判例)和2.質疑解釋(人民或機關對法律有疑義而聲請解釋,如釋憲與統一解釋法令)
行政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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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Susan
at 2014-11-22T11:46
at 2014-11-22T11:46
該當處理之機關就當事人所陳述內容為之正式回函就是行政解釋了。
按行政法內載明的規範,當政府公家機構收到民眾的陳情、訴願、聲請時,應就職務調查民眾提出的內容之管轄歸屬(調查提出的內容歸誰管的),並將調查結果依照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通知當事人及詢問當事人是否將當事人提出的內容移轉該管的機構進行辦理。
行政法中對於告知權與被告知權的規定。
司法院及其轄下的機構雖然不屬行政院所管,但像這類的基礎法規還是必須要絕對遵守。
例;你寄發詢問結婚應準備那些證件的相關法律規定的信件到環保局去的話,環保局的收發人員雖然一頭霧水,還是要寄發公文給你,告訴你應該到何機構洽辦信件提出的內容。
不過真的這樣搞的話…很可能會被政府告,因為機構屬性與信件提出的內容“顯然不相當”。
2014-11-20 00:00:54 補充:
這類的法律規定是基於民眾不可能確實知悉各政府機構所職掌管轄的業務內容所訂定,其立法精神是在提供便民服務。
如你所提的「與建物相關的法規與認定」,
管建物的機構很多,從地方政府到中央都有,且依業務不同而分別設立了各業務的專職單位,為了便民與行政效能,所以只要你到相類屬性的政府機構提出辦理的要求,該機構就必須調查管轄歸屬及以適當之方式告知你該如何“進行”辦理。
2014-11-20 00:12:06 補充:
忽然想到,
關於民眾向業務之後再該管機構於做出職掌業務的解釋要求…應該向業務機構的最高管理機構提出。
因為政府的業務機構都必須要遵守該業務的管理機構之規定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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