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覺得贓物罪合理? - 法學
By Vanessa
at 2009-03-23T07:49
at 2009-03-23T07:4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kokora (祈能跟鄭老泡茶)》之銘言:
: ※ 引述《tw1991930 (Wei-Wei)》之銘言:
: : 1.我會這麼問是因為看到新聞上有很多人因購買贓物而觸法,
: : 而當事人根本不知他是贓物
: : ,就莫名奇妙進了警局,你們覺得這種法規合理嗎?
: 刑法有罪責事由,若欠缺會被排除。
應該還是要先看構成要件故意吧
: : 2.我覺得我們的法律矯枉過正了,像是在網路上打要不要ㄩㄢˊ
: : 〈我打注音是因為怕有人
: : 會告我〉一下就觸法了。
援援援援援
別怕
: 學者對此多有批評,係特別刑法的不明確與過度肥大壓抑既有的構成要件認定
: 不過尚未形成修法共識。目前實務上多以客觀認定,但起訴與否仍取決於檢官的心態。
「特別刑法不明確、過度肥大」這點值得再斟酌一下
的確很多書和論文都這樣寫
不過我並不同意這樣的說法
以定義來說
構成要件要素較多的特別刑法,理論上應該是比普通刑法來得明確的
我自己的意見是
問題的癥結只是出在特別刑法與普通刑法的法律位階相同,沒有優劣位之別
因此互相競合運用時,就很難「體系化」
所以說,問題並不在於特別刑法明不明確、也不在於特別刑法是不是肥大
問題只出在運用「體系解釋」時,很容易被打槍
為什麼難體系解釋?
很簡單,因為他們本來就不是同一個體系出身的
普通刑法也不是一個體系出身的,為什麼「感覺上」容易形成體系?
很簡單,因為運用的時間夠久
明不明確是要看長期的
法律沒實際被運用之前
沒有一個是明確的
那些特別法訂定之初,文字也是推敲過的
起草者並不是笨蛋
但公佈施行之後,各方英雄好漢都會來玩弄它
你才會知道自己覺得有多明確的東西,會被別人曲解成什麼德行
得經過長時間的討論與磨合
法條才會慢慢穩定下來
穩定之後的狀態,不見得是起草者的原意
所有的法條都是這樣
「特別刑法不明確、特別刑法肥大」這種話
我覺得是老氣橫秋的說法
我有個「擠公車定律」
這很像是擠公車
某甲擠上去了、大家各安其位
然後某甲就討厭有人再擠上來
擠公車定律:「千錯萬錯,都是後上車的人的錯」
說穿了,其實只是法條先來後到而已
先到後到,都是體系不可分割的要素
歸責的判定,都只是權力的角力而已
「仔細看!有人拒絕改變、拒絕分享權力!」
: : 3.有點偏題,你覺得高乘載管制合理?
: 「控制」是國家有效行使權力的方式之一,
: 所以其與人民要求的「自由」有時會產生衝突。
: 惟從某個角度想,人民為了有效的自由,授予部分權能於國家,對其自由加以保障;
: 國家有此權力,並不是固有的,而是人民「給」的。
: 公共事務之性質,難能對全體人民皆有利,有時還是要考慮利益衡量,
: 所以會有一些次級規則如比例原則、誠實信賴原則等的適用。
: 高乘載縱然不合理,但是並未到利益顯失均衡之情狀。
這段敘述裡面問題很多
1.首先是「權力」
國家權力並不是人民給的
而是固有的
制憲是少數人靠實力去做的
人民只是被動的接受而已
權力分享的機制是統治的一方以有效統治為考量所設計的
並非被統治的人民為了有效的自由而架構的
名義上的國家權力來源是誰這個問題
民主國家和極權國家其實在這方面並沒有差得很多
兩者的國家行為都要順著民意而為的
總是違背民意的政權,統治成本太高,事實上難以維持
甚至,極權國家的政府,可能比民主國家的政府獲得更高的民意支持
也就是說
搞不好極權國家比民主國家更「民主」
在台灣,你有30%的人支持你,就可以統治兩千萬人了
兩種統治模式差異
並不在於名義上國家權力是否是人民給的
真正的差異只在有效統治的人「是否容忍多元」
2.對「公共」的理解
憲法二十三條裡面的「公共」一詞
指的絕非「全體人民」
換句話說
假使有一個公共政策,說它對全體每一個人民都不利、但對「公共」卻有利
這種論述邏輯,在法律中是被允許的
好比說「加稅」
縱然加稅之後的結果,可能造成國家財政健全、間接使得每一個人民獲得好處
但這種好處只是反射的、非意圖的無心插柳
我們也不能以此好處分配不均或未受分配來提出法律上的救濟
所以
不能說:公共政策「難能」對全體人民皆有利、「有時」還是要考慮利益衡量
應該說:所有的公共政策都是挖東牆補西牆的
說穿了,就是廣義的資源分配
國家並不會創造新的無主資源讓大家雨露均霑,
國家只是分配者,把你的搶給我、把我的搶給你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 引述《tw1991930 (Wei-Wei)》之銘言:
: : 1.我會這麼問是因為看到新聞上有很多人因購買贓物而觸法,
: : 而當事人根本不知他是贓物
: : ,就莫名奇妙進了警局,你們覺得這種法規合理嗎?
: 刑法有罪責事由,若欠缺會被排除。
應該還是要先看構成要件故意吧
: : 2.我覺得我們的法律矯枉過正了,像是在網路上打要不要ㄩㄢˊ
: : 〈我打注音是因為怕有人
: : 會告我〉一下就觸法了。
援援援援援
別怕
: 學者對此多有批評,係特別刑法的不明確與過度肥大壓抑既有的構成要件認定
: 不過尚未形成修法共識。目前實務上多以客觀認定,但起訴與否仍取決於檢官的心態。
「特別刑法不明確、過度肥大」這點值得再斟酌一下
的確很多書和論文都這樣寫
不過我並不同意這樣的說法
以定義來說
構成要件要素較多的特別刑法,理論上應該是比普通刑法來得明確的
我自己的意見是
問題的癥結只是出在特別刑法與普通刑法的法律位階相同,沒有優劣位之別
因此互相競合運用時,就很難「體系化」
所以說,問題並不在於特別刑法明不明確、也不在於特別刑法是不是肥大
問題只出在運用「體系解釋」時,很容易被打槍
為什麼難體系解釋?
很簡單,因為他們本來就不是同一個體系出身的
普通刑法也不是一個體系出身的,為什麼「感覺上」容易形成體系?
很簡單,因為運用的時間夠久
明不明確是要看長期的
法律沒實際被運用之前
沒有一個是明確的
那些特別法訂定之初,文字也是推敲過的
起草者並不是笨蛋
但公佈施行之後,各方英雄好漢都會來玩弄它
你才會知道自己覺得有多明確的東西,會被別人曲解成什麼德行
得經過長時間的討論與磨合
法條才會慢慢穩定下來
穩定之後的狀態,不見得是起草者的原意
所有的法條都是這樣
「特別刑法不明確、特別刑法肥大」這種話
我覺得是老氣橫秋的說法
我有個「擠公車定律」
這很像是擠公車
某甲擠上去了、大家各安其位
然後某甲就討厭有人再擠上來
擠公車定律:「千錯萬錯,都是後上車的人的錯」
說穿了,其實只是法條先來後到而已
先到後到,都是體系不可分割的要素
歸責的判定,都只是權力的角力而已
「仔細看!有人拒絕改變、拒絕分享權力!」
: : 3.有點偏題,你覺得高乘載管制合理?
: 「控制」是國家有效行使權力的方式之一,
: 所以其與人民要求的「自由」有時會產生衝突。
: 惟從某個角度想,人民為了有效的自由,授予部分權能於國家,對其自由加以保障;
: 國家有此權力,並不是固有的,而是人民「給」的。
: 公共事務之性質,難能對全體人民皆有利,有時還是要考慮利益衡量,
: 所以會有一些次級規則如比例原則、誠實信賴原則等的適用。
: 高乘載縱然不合理,但是並未到利益顯失均衡之情狀。
這段敘述裡面問題很多
1.首先是「權力」
國家權力並不是人民給的
而是固有的
制憲是少數人靠實力去做的
人民只是被動的接受而已
權力分享的機制是統治的一方以有效統治為考量所設計的
並非被統治的人民為了有效的自由而架構的
名義上的國家權力來源是誰這個問題
民主國家和極權國家其實在這方面並沒有差得很多
兩者的國家行為都要順著民意而為的
總是違背民意的政權,統治成本太高,事實上難以維持
甚至,極權國家的政府,可能比民主國家的政府獲得更高的民意支持
也就是說
搞不好極權國家比民主國家更「民主」
在台灣,你有30%的人支持你,就可以統治兩千萬人了
兩種統治模式差異
並不在於名義上國家權力是否是人民給的
真正的差異只在有效統治的人「是否容忍多元」
2.對「公共」的理解
憲法二十三條裡面的「公共」一詞
指的絕非「全體人民」
換句話說
假使有一個公共政策,說它對全體每一個人民都不利、但對「公共」卻有利
這種論述邏輯,在法律中是被允許的
好比說「加稅」
縱然加稅之後的結果,可能造成國家財政健全、間接使得每一個人民獲得好處
但這種好處只是反射的、非意圖的無心插柳
我們也不能以此好處分配不均或未受分配來提出法律上的救濟
所以
不能說:公共政策「難能」對全體人民皆有利、「有時」還是要考慮利益衡量
應該說:所有的公共政策都是挖東牆補西牆的
說穿了,就是廣義的資源分配
國家並不會創造新的無主資源讓大家雨露均霑,
國家只是分配者,把你的搶給我、把我的搶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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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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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09-03-27T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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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3-27T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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