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侵佔公款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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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合夥人原本是2家獨立的公司,我們於今年5月間合併,原本說好5.6月的帳款若於5月間收進即屬個人,若於6月間收進即歸公,因剛開始時我很信任對方帳與錢都讓對方處理,直到10月份我把帳對ㄌ一下才發現對方將我的5,6月部份全部入公帳.而他自己只要5月份開出的帳單於6月份才繳來的費用全部歸他個人,我問他他說他以為是只要5月開出的帳單都屬個人,我反問他那為何我的歸公,他心不甘情不願的說還我就是ㄌ,又跟我說一些生財器具他全部耀跟我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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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e avatarKyle2010-11-23
因你並未詳述所以不太能很清楚知道帳與錢的細節,但就你所述而論你的合夥人應是成立刑事的背信罪,而不是侵占罪。背信是指「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所以若他沒照當初約定執行事務且以自身利益優先而損害你的權益應成立背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當然你也可請求損害賠償,至於生財器具就由法院自由心證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