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管轄後可以依普通審判籍起訴嗎?(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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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合意管轄是這樣規定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


想請問的是

如果當事人雙方合意管轄,由A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那往後發生糾紛,當事人一造可以以他造住所地之法院起訴嗎?

還是只要有合意管轄就不能以普通審判籍或特別審判籍之法院起訴?


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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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vy avatarIvy2017-12-23
起訴時法院不會知道當事人之間有沒有特別約定的合意管
轄,所以還是會依照其他法定程序來決定是否有管轄權及是
否受理起訴
Rae avatarRae2017-12-28
如果非專屬管轄事件,那就看雙方管轄之合意是排他
還是併存型,沒有明定就排他。
Emma avatarEmma2017-12-30
一般而言合意管轄是在一方提出抗辯時才會特別處理
Una avatarUna2017-12-30
看看民訴第26條、第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