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合意管轄是這樣規定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
想請問的是
如果當事人雙方合意管轄,由A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那往後發生糾紛,當事人一造可以以他造住所地之法院起訴嗎?
還是只要有合意管轄就不能以普通審判籍或特別審判籍之法院起訴?
謝謝喔
--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
想請問的是
如果當事人雙方合意管轄,由A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那往後發生糾紛,當事人一造可以以他造住所地之法院起訴嗎?
還是只要有合意管轄就不能以普通審判籍或特別審判籍之法院起訴?
謝謝喔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