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婚姻公投與民法修正的關聯性? - 法律
By Doris
at 2018-11-19T22:23
at 2018-11-19T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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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uttheshit (科特落雪)》之銘言:
: 版上各位先進好
: 最近剛開始學習法學緒論,非常的菜,請多包涵蠢問題
: 小弟對於近期的公投以及民法修正之間的關聯性有些疑問
: 以目前所學程度對於釋字748號的理解為:
: #748中大法官主張民法中對於婚姻的規定違憲(婚姻自由及平等權)
: 所以叫立法院去制定相關法律,如果辦不到,於解釋公布起2年內也直接生效
: 因此小弟的問題如下:
: 1.修民法(位階:法律)的程序應該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即可
: 那麼,公投這個步驟的意義是?只是確認民眾的意志?即便通過後仍沒有強制力?
: 這個公投應該不是算在修憲中的人民複決程序吧?
: 2.既然#748生效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縱使立院修法跟公投都沒通過,
: 解釋過2年還是將同婚直接合法化了不是嗎? 因為憲法是位階最高的
: 那...如果是這樣的話,現在這些關於開不開放同婚的爭論豈不都是白搭?
: 還有吵的必要嗎?亦或是公投能夠推翻#748的結果?
: 問題有點長,感謝耐心看完
先講,反正我這篇回文,某個 s 開頭的鄉民,一定會跳出來 7PUPU 的說
"專法就是歧視"
我先把釋字 748 "解釋文",一字不漏的引來.
=====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
^^^^^^^^^^^^^^^^^^^^^^^^^^^^^^^^^^^^^^^^^^^^^^
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1) ^^^^^^^^^^^^^^^^(2)
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
^^^^^^^^^^^^^^(3)
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4)^^^^^^^^^^^^^^^^^^^^^^^^^^^^^^^^^^^^^^^^^^^^^^^^^^(5)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
^^^^^^^^^^^^^^^^^^^^^^^^^^^^^^^^^^^^^^^^^
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6)
=====
以我的認知,大法官解釋的真正方向,並不是 "婚姻"或者是 "結婚"這麼淺的詞
而是上面標註的 (2),也就是
"使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在現有民法框架下,這個 (2),只有男女之間的婚姻(或叫 結婚),才能夠達成
也因此,大法官也講了 (4) (5)
"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換言之,大法從一開始,就不過問 立法院以及行政院要用何種方式,來達到構築出
"使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的法律.
創法選項很多,
看你是要立專法?
還是民法立專章?
或者是修正現有條文?
都是你家(立法院/行政院)的事.
而,大法官在解釋文的最後,給了兩年緩衝時間,並說了 (6)
"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
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這句話的意思,說的意思,也不是像某 s 鄉民所講的那樣
"專法就是歧視"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
"同性之間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可以依民法婚姻章去辦理結婚登記"
("得"依 "得"依 "得"依 ,大法官沒講 "應依",很重要的)
(或者叫做 "比照辦理" ,這樣夠簡單了吧)
以上就是釋字 748 的部分.
>>>>>>>>>>>>>>>>>>>>>>>>>>>>>>>>>>>>>>>>>>>>>>>>>>>>>>>>
接下來回頭看 公投第12以及 14 案
第12案 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
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
第14案 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這兩案?
簡單來說,其實就是上面提到的 "創法方式" 的差別而已
那,第14案的真正目標是啥?
不是 "保障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
而是
"所有因婚姻關係而產生或衍生的法律或權利,同性伴侶全部都要享有,沒有之一"
而那些團體,說專法是落伍的立法方式,堅持非要直接放入婚姻章才要.
但,他們是否曾思考過,
德國也是先透過同志伴侶法(2001立法),到 2017才把同性伴侶放入婚姻法.
人家德國用 16 年的時間,慢慢的磨合,才達到這樣的程度.
台灣那些特定團體卻想一步登天,直接全套放進去,不管適不適用.
台灣2300萬人民是否能夠接納,直接就要全盤接受.
甚至汙名抹黑打壓
"認可同性伴侶保障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但不一定非要放入婚姻章"
的支持者.
就好比
"不支持民進黨的,就是共產黨的同路人"
這種偏激歪論
這樣的抹黑批評指謫,你聽了會高興嗎??
然而,他們根本不 Care 2300 萬台灣人民的感受.
反而他們巴不得修法都不用修,
立法院最好繼續去搞轉型正義搞不當當產搞死國民黨.
因為,兩年快到了,屆時就可以直接去戶政辦結婚登記
"不管法律修不修,先上了再說"
--
大家等著看,你看接下來會是怎樣的混亂吧.
至於最近中選會的被裁定的行政處分? 就是行政院對於第12 14案
改變意見方向(參見兩個公投案的行政院意見書)
(就是..不管公投怎投,反正我大行政院就是只想修民法,你咬我啊~~)
,也違反公投法規定時限,修改了意見書(很明顯的使用了 訴訟突襲 這手段)
(我們大家拿到的公報,就是 11/2 的違法修正版本)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617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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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上各位先進好
: 最近剛開始學習法學緒論,非常的菜,請多包涵蠢問題
: 小弟對於近期的公投以及民法修正之間的關聯性有些疑問
: 以目前所學程度對於釋字748號的理解為:
: #748中大法官主張民法中對於婚姻的規定違憲(婚姻自由及平等權)
: 所以叫立法院去制定相關法律,如果辦不到,於解釋公布起2年內也直接生效
: 因此小弟的問題如下:
: 1.修民法(位階:法律)的程序應該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即可
: 那麼,公投這個步驟的意義是?只是確認民眾的意志?即便通過後仍沒有強制力?
: 這個公投應該不是算在修憲中的人民複決程序吧?
: 2.既然#748生效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縱使立院修法跟公投都沒通過,
: 解釋過2年還是將同婚直接合法化了不是嗎? 因為憲法是位階最高的
: 那...如果是這樣的話,現在這些關於開不開放同婚的爭論豈不都是白搭?
: 還有吵的必要嗎?亦或是公投能夠推翻#748的結果?
: 問題有點長,感謝耐心看完
先講,反正我這篇回文,某個 s 開頭的鄉民,一定會跳出來 7PUPU 的說
"專法就是歧視"
我先把釋字 748 "解釋文",一字不漏的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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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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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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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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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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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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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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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的認知,大法官解釋的真正方向,並不是 "婚姻"或者是 "結婚"這麼淺的詞
而是上面標註的 (2),也就是
"使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在現有民法框架下,這個 (2),只有男女之間的婚姻(或叫 結婚),才能夠達成
也因此,大法官也講了 (4) (5)
"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換言之,大法從一開始,就不過問 立法院以及行政院要用何種方式,來達到構築出
"使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的法律.
創法選項很多,
看你是要立專法?
還是民法立專章?
或者是修正現有條文?
都是你家(立法院/行政院)的事.
而,大法官在解釋文的最後,給了兩年緩衝時間,並說了 (6)
"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
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這句話的意思,說的意思,也不是像某 s 鄉民所講的那樣
"專法就是歧視"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
"同性之間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可以依民法婚姻章去辦理結婚登記"
("得"依 "得"依 "得"依 ,大法官沒講 "應依",很重要的)
(或者叫做 "比照辦理" ,這樣夠簡單了吧)
以上就是釋字 748 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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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回頭看 公投第12以及 14 案
第12案 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
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
第14案 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這兩案?
簡單來說,其實就是上面提到的 "創法方式" 的差別而已
那,第14案的真正目標是啥?
不是 "保障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
而是
"所有因婚姻關係而產生或衍生的法律或權利,同性伴侶全部都要享有,沒有之一"
而那些團體,說專法是落伍的立法方式,堅持非要直接放入婚姻章才要.
但,他們是否曾思考過,
德國也是先透過同志伴侶法(2001立法),到 2017才把同性伴侶放入婚姻法.
人家德國用 16 年的時間,慢慢的磨合,才達到這樣的程度.
台灣那些特定團體卻想一步登天,直接全套放進去,不管適不適用.
台灣2300萬人民是否能夠接納,直接就要全盤接受.
甚至汙名抹黑打壓
"認可同性伴侶保障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但不一定非要放入婚姻章"
的支持者.
就好比
"不支持民進黨的,就是共產黨的同路人"
這種偏激歪論
這樣的抹黑批評指謫,你聽了會高興嗎??
然而,他們根本不 Care 2300 萬台灣人民的感受.
反而他們巴不得修法都不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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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意見方向(參見兩個公投案的行政院意見書)
(就是..不管公投怎投,反正我大行政院就是只想修民法,你咬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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