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1063條的規定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所以這時候如果妻子甲去找小王丙,並產下一子丁(小王的)
這個小朋友丁是妻子甲與其配偶乙的婚生子女
那依照1063規定
可以提否認子女之訴是甲乙丁
那提起之後
丁是變成非婚生子女嗎??
丙是要依1065提認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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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所以這時候如果妻子甲去找小王丙,並產下一子丁(小王的)
這個小朋友丁是妻子甲與其配偶乙的婚生子女
那依照1063規定
可以提否認子女之訴是甲乙丁
那提起之後
丁是變成非婚生子女嗎??
丙是要依1065提認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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